原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訴被告鄭州興源管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蒲洪丹、吳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州興源管業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與鄭州興源管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02民初3167號
判決日期:2020-09-18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鄭州興源管業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50萬元;2.依法判令被告鄭州興源管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暫計1719351元(以出借款項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出借之日暫計算至2020年4月20日),應計算至實際償還完畢之日止;3.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鄭州興源管業有限公司為生產經營所需,于2001年3月9日、2001年5月28日、2001年6月13日、2001年11月12日向原告分別借款10萬元、10萬元、90萬元、40萬元,共計150萬元整,至今尚未償還,嚴重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起訴,望判如所請。
被告鄭州興源管業有限公司未答辯。
原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材料。被告鄭州興源管業有限公司未到庭,視為放棄舉證和質證的權利,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認定法律事實如下:
1.原告提交的2001年3月9日中國建設銀行進帳單顯示出票人為原告,收款人為被告,金額為10萬元。原告提交的2001年3月9日中國建設銀行轉帳支票存根顯示收款人為被告,金額為10萬元,用途為“付材料款”。
2.原告提交的2001年5月25日中國工商銀行轉帳支票存根顯示收款人為被告,金額為10萬元,用途為“材料”。原告提交的2001年5月28日中國工商銀行進帳單顯示出票人為原告,收款人為被告,金額為10萬元。
3.原告提交的2001年6月13日中國工商銀行進帳單顯示出票人為原告,收款人為被告,金額為90萬元。原告提交的2001年6月13日中國工商銀行轉帳支票存根顯示收款人為被告,金額為90萬元,用途為“借款”。原告提交的收據及收據副張顯示被告收到原告90萬元,摘要為“借款”。
4.原告提交的2001年11月12日中國工商銀行進帳單顯示出票人為原告,收款人為被告,金額為40萬元。原告提交的2001年11月12日中國工商銀行轉帳支票存根顯示收款人為被告,金額為40萬元,用途為“借款”。原告提交的收據及收據副張顯示被告收到原告40萬元,摘要為“借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鄭州興源管業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借款本金130萬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自2020年5月28日起計算至償還完畢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駁回原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278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負擔9705元,由被告鄭州興源管業有限公司負擔65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國華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劉金芳
判決日期
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