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與被上訴人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航建設公司)及原審被告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投資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93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自來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瑩、姜桂強,被上訴人正航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涯,原審被告自來水投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蒲洪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民終3781號
判決日期:2020-06-08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自來水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鑒定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根據《鑒定意見書》被上訴人施工建設涉案道路瀝青混凝土、水泥粉煤灰穩定碎石、水泥石灰土的檢測沒有一項合格,一審錯誤認定“各方均驗收合格”存在事實認定錯誤;2.雜填土也是造成道路損毀的重要因素,一審僅僅將漏水作為造成道路損毀的原因,屬認定事實錯誤;3.上訴人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不存在任何過錯,被上訴人也不能證明上訴人應承擔責任。一審僅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存在法律適用錯誤。庭審中,自來水公司明確改判請求為撤銷原審判決書第一項,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責任或發回重審。補充上訴理由:本案《鑒定意見書》對修復費用的鑒定超出了委托鑒定內容。一審中被上訴人委托鑒定的范圍為“路面”拆除、修復的成本,但《鑒定意見書》主要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錯誤:1、《鑒定意見書》中修復費用的構成大項包括兩部分,一部分為主體項目施工,另一部分為給水工程施工,但給水工程施工是由上訴人來完成的,不應計入;即給水工程每米1969.25元、87米171324.75元不應計入。2、主體項目施工包括道路工程、雨水工程和污水工程,主體項目施工款項也包括道路工程施工款項、雨水工程施工款項和污水工程施工款項三部分;根據被上訴人在一審中要求鑒定的“路面”拆除、修復成本,“路面”僅屬“道路工程”的一部分,但《鑒定意見書》按主體項目工程的全部工程款項,即三部分工程總價款來計算“路面”的拆除、修復成本是錯誤的。顯然,雨水工程價款和污水工程價款是不應計入的;也就是說,不應按每米9275.55元、87米806972.85元來計算。
正航建設公司辯稱,一、本案涉案道路不存在質量問題,司法鑒定意見書是綜合了道路的全部情況作出的鑒定意見。1、本案涉案道路在被自來水給水管道沖毀前,已經進行了初步的工程驗收,經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勘查單位,設計單位等各方驗收,認定涉案道路工程質量合格。2、一審法院經過質證及鑒定,已經非常明確給水管道漏水是造成道路損毀毫無爭議的原因,另雜圖層的一些數據與設計有誤差,也有可能是管道漏水造成的,被答辯人把原因推給正航建設公司明顯是逃脫責任。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1、本案是市政自來水管道破裂,導致了路面損毀,自來水公司作為專業的市政給水管道的施工方,也是管道管理者及所有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正航建設公司的道路施工與自來水公司的給水管道施工是在不同時間,不能深度進行施工的,二者不可能相互影響,故正航建設公司對管道漏水不可能有過錯。
自來水投資公司述稱,同意上訴意見。
正航建設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二被告賠償原告路面(大順路)拆除、修復費用978297.6元;2.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0萬元;3.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墊付的鑒定費用80000元。以上共計1358297.6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8月19日,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了鄭州市二七區建設局發包的大順、永康等道路的施工工程。工程竣工后,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組織各方進行驗收。各方均驗收合格,但工程尚未交付給發包方。2018年8月10日左右,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在進行管道試水時,大量水從地下涌出,把道路路基沖塌。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對大順路道路主體損毀原因及路面拆除、修復成本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對上述申請事項進行鑒定,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陜藍司法鑒定中心[2019]質鑒字第02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給水管道漏水是造成道路路面、道路結構層及路基下沉的直接原因;鄭州市二七區大順路道路拆除、重修價款978297.6元。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花費鑒定費8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事故的責任,經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的給水管道漏水是造成道路路面、道路結構層及路基下沉的直接原因,另外,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對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損失意見為道路拆除、重修價款978297.6元,故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主張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賠償路面(大順路)拆除、修復費用978297.6元,合法有據,予以支持。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賠償路面拆除、修復費用978297.6元;二、駁回原告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024元,減半收取8512元,鑒定費80000元,共計88512元,原告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773元,被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67739元。余額8512元,退還原告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二審期間,自來水公司提交證據如下:證據一:施工許可證查詢單三張。擬證明1、未查詢到涉案道路的施工許可證,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被上訴人不可能取得涉案道路的《鄭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同時,被上訴人所提交的《鄭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竣工日期、驗收日期、是否能夠投入使用、竣工驗收報告日期等基本且重要的信息都未填寫,故《鄭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不具有真實性,不能證明案涉道路已驗收合格。2.本證據結合《鑒定意見書》([2019]質鑒字第021號)第7頁“根據《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2008),8.5.1規定‘面層厚度應符合設計規定,允許偏差為+10~-5。’樁號0+104至0+054段共27個檢測點,13個檢測點符合規范要求,14個檢測點不符合規范要求”、“根據《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2008)第7.8.4條,‘水泥粉煤灰穩定碎石層允許偏差為+20~-10%層厚。’樁號0+104至0+054段共27個檢測點,5個檢測點符合要求,22個檢測點不符合要求”;第8頁“根據《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2008)表7.8.1規定,‘水泥石灰土基層厚度應符合設計規定,允許偏差為+10~-10。’樁號0+104至0+054段共27個檢測點,5個檢測點符合規范要求,22個檢測點不符合規范要求”,也印證了被上訴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不具有真實性,被上訴人施工的涉案工程不合格。進而對道路損毀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與質證。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024元,由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朱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衛佳
判決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