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涯、被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桂強、被告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會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103民初19303號
判決日期:2020-06-08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1.二被告賠償原告路面(大順路)拆除、修復費用978297.6元;2.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0萬元;3.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墊付的鑒定費用80000元。以上共計1358297.6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19日,原告中標了鄭州市二七區建設局發包的大順、永康等道路的施工工程。2018年6月8日,工程竣工,原告隨即組織各方進行驗收。后各方均驗收合格,但工程尚未交付給發包方。2018年8月10日左右,被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在進行管道試水時,大量水從地下涌出,把道路路基沖塌。后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將涉案道路挖開檢查,發現系道路地下某一管道破裂導致。該管道大量出水,水壓巨大,水流的沖刷造成了大順路多處道路存在下沉、塌陷的情況。被告僅對破裂的管道進行了修復,但對于道路的毀損一直不予處理。
綜上,由于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已經施工完畢、驗收合格的道路毀損,必須要二次施工,導致原告方無法向項目工程的發包人交付完工的項目工程,進一步導致原告方無法按時收到工程款。同時,項目的發包方也要追究原告的相關責任。另,被告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作為鄭州市自來水工程、管道等的所有人和管理方,其也應當承擔共同等賠償責任。原告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貴院申請對本訴爭議的大順路道路主體損毀原因及路面拆除、修復成本進行鑒定,現司法鑒定意見書(陜藍司法鑒定中心鑒[2019]質鑒字第021號)已出具,藍圖司法鑒定中心認為:給水管道漏水是造成道路路面、道路結構層及路基下沉的直接原因。鄭州市二七區大順路道路拆除、重修價款978297.6元。綜上,被告的行為已經給原告公司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據相關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辯稱: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施工的案涉自來水工程,在發生該路段冒水之前已施工完畢,被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方證據可以證明破損處是有機械外力造成的,并非被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方施工造成的;原告方施工案涉道路未按施工圖紙和設計院的要求進行施工,造成被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方管道上下的路基均不符合國家規范要求,此情況也是造成原告方路面毀損的原因之一,原告方的請求過高。
被告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辯稱:同意被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的答辯意見,此外,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是獨立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被告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不應當是本案的被告。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了鄭州市二七區建設局發包的大順、永康等道路的施工工程。工程竣工后,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組織各方進行驗收。各方均驗收合格,但工程尚未交付給發包方。2018年8月10日左右,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在進行管道試水時,大量水從地下涌出,把道路路基沖塌。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對大順路道路主體損毀原因及路面拆除、修復成本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對上述申請事項進行鑒定,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陜藍司法鑒定中心[2019]質鑒字第02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給水管道漏水是造成道路路面、道路結構層及路基下沉的直接原因;鄭州市二七區大順路道路拆除、重修價款978297.6元。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花費鑒定費8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賠償路面拆除、修復費用978297.6元;
二、駁回原告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024元,減半收取8512元,鑒定費80000元,共計88512元,原告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773元,被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67739元。余額8512元,退還原告河南省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二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李世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曌欣
判決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