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與被告鄭州興源管業(yè)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
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與鄭州興源管業(yè)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0102民初11360號
判決日期:2019-12-20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暫計1679797元(以出借款項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出借之日暫計算至2019年10月8日),應計算至實際償還完畢之日止;3.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國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金芳
判決日期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