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沈陽消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金銘合同一案,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遼0102民初236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沈陽消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據此申請立案執行,要求被執行人金銘償還借款本金238484元及利息、遲延履行金、訴訟費等。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執行人金銘發出執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報告財產令等。依法查詢了被執行人金銘的證券、工商、銀行、不動產、車輛等信息。已將被執行人名下賬戶凍結,期限一年,但余額不足。已查封被執行人名下車輛,期限二年,但未實際控制。已對被執行人采取作廢護照措施。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限制高消費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院對申請執行人進行終本約談,將已查詢財產情況以查證結果通知書形式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人認同查證結果,且未能提供被執行人現階段有可供立即執行的財產線索。
本院認為,本案被執行人目前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次執行程序無法繼續,可予以終結,需要等待繼續執行的條件具備后再恢復執行。如發現被執行人新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可持本裁定書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