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沈陽消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消應爆破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內蒙古生力資源集團黑龍江永凱化工有限公司(永凱化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1民終3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沈陽消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內蒙古生力資源集團黑龍江永凱化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民申5496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消應爆破公司申請再審稱,本案經過三級法院五次審理作出的裁判文書均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而永凱化工公司從始至終沒有提供其與消應爆破公司對合同價格的變更協商一致的證據,原審判決僅憑其提供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上記載的價格及消應爆破公司付款情況,就認定增值稅發票所記載的單價是合同實際履行的價格,是對合同的實質變更,不僅認定事實錯誤,而且違反《合同法》77、78條規規定。首先,永凱化工公司提供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上所載銷售貨物單價與永凱化工公司提供的往來賬明細上所載貨物單價不一致,原判決認定永凱化工公司提供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與消應爆破公司確認收貨的發貨通知單及收貨收條記載的供貨時間、貨物名稱及貨物的數量均能夠一一對應是錯誤的。其次,永凱化工公司是多次送貨后提供一次發票,其開具發票與供貨的貨物在數量和品種上都不是一一對應的。原判決以七次付款中的四次付款情況認定雙方通過實際履行對合同進行了實質變更,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綜上所述,永凱化工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在合同簽訂后,又協商按照永凱化工公司提供發票中的單價對原合同約定價格進行變更,依法也應當推定為未變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請求再審本案。
永凱化工公司提交意見稱,自2010年8月9日雙方發生業務往來,當年度所采購的炸藥貨款已經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上載明的數量、單價、金額雙方均已經全部結清,無任何爭議,這是雙方單位業務往來過程中長期形成的結算方式,也是交易習慣。依據增值稅普通發票上載明的單價,再審申請人消應爆破公司拖欠被申請人剩余貨款20萬元的事實清楚,不容抵賴,消應爆破公司再審申請論述的事實和理由,違背事實,于理不通,與法不容。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的法律正確,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駁回沈陽消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婁秀娟
審判員林湧人
審判員陳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曉曦
書記員韓笑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