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張立營因與被申請人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公司)、北京盛嘉鑫泰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嘉安裝公司)、北京盛嘉鑫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嘉勞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終33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立營與北京盛嘉鑫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民申3531號
判決日期:2021-07-05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張立營申請再審稱,(一)終審判決偏袒被申請人,工價應該審計。被申請人巧取豪奪,致使我僅僅工人工資便虧損49萬余元。我要求補償,被申請人則拿出《內部項目施工責任承包合同》和《工程結算單》,根據這兩個文件,包括人工費在內的工程款都已結清,而我也簽字了。二審法院僅看表面,不重實質,以我已經簽字為由駁回我的上訴?!秲炔宽椖渴┕へ熑纬邪贤泛汀豆こ探Y算單》是我被三被申請人的代表馬吉錄欺騙而簽字,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無效合同;(二)有組織違法,終審視而不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第一款都明確規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屬于違法分包。三被申請人將工程分包給我個人,是違法分包;(三)維穩大事,小覷不得。綜上所述,我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
判決結果
駁回張立營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段春梅
審判員肖菲
審判員李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瑞娜
書記員常雨竹
判決日期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