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靳宏五、陳紅梅與被執行人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蘇1111民初437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書:一、被告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靳宏五、陳紅梅工程款共計17015765.34元,并支付以17015765.34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二、駁回原告靳宏五、陳紅梅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3894元,由被告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因被執行人未能履行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
靳宏五、陳紅梅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1111執180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執行措施:
1.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廉政監督卡、執行決定書、限制高消費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向本院如實申報可供執行的財產,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內向本院報告財產;
2.本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證券、工商、銀行、網絡銀行、車輛等情況進行了調查,經調查,被執行人無大額銀行存款,名下無車輛登記信息;
3.至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反饋為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記錄;
4.前往被執行住所地查找,未發現被執行人下落及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5.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
6.本院已將執行情況、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執行情況無異議,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以上事實有協助執行單位調查回執、查詢反饋表、工作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趙向陽
審判員王剛審判員沈紅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唐玲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