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鎮江文化旅游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文旅集團)因與被上訴人鎮江佳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豐公司)及原審第三人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匯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2020)蘇1111民初9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鎮江文化旅游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鎮江佳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11民終422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文旅集團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判定上訴人承擔違約金2000000元不符合案涉合同約定,應予以糾正。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就案涉工程簽訂過多份合同,被上訴人主張的違約金所依據的合同已被后續回購合同所變更,因此上訴人不應承擔該違約金。即使認定違約金所依據的原協議未被后續合同所變更,根據蘇亞恒鑒(2018)000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互有違約行為的違約金已相互抵扣,上訴人僅承擔應支付的利息損失,不應再承擔違約金。2、本案案件受理費中涉及上訴人支付給第三人部分的案件受理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本案第三人涉及的相關款項與上訴人無關,本應由被上訴人支付,該事項系由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不存在違約情形,因此該部分案件受理費用應當由被上訴人或第三人承擔。
被上訴人佳豐公司辯稱,一審判決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
原審第三人三匯公司述稱,同意接受上訴人代被上訴人支付給我方的相應款項,并保留追究被上訴人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等相關權利。
佳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文旅集團向佳豐公司支付房屋回購款853600元、回購款利息損失3118898.55元及違約金200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5年12月5日,佳豐公司、文旅集團(原鎮江市水利投資公司)簽訂協議書。協議約定,文旅集團擁有東至菜田,南至魚塘,西至潤州路,北至御景灣酒店的土地使用權;雙方合作上述土地的拆遷、整理、上市交易等前期開發及拆遷安置房的建設工作;文旅集團負責該地塊(約150畝)的拆遷、通路、通水、通電、場地平整等工作;佳豐公司負擔墊付該地塊前期開發經費12000000元;如佳豐公司取得該地塊的使用權,文旅集團須將佳豐公司的12000000元土地前期開發經費支付給佳豐公司;如佳豐公司未能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文旅集團應支付佳豐公司12000000元及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并賠償損失;文旅集團在佳豐公司土地中標后七日支付佳豐公司購房預付定金24000000元;如違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2000000元等內容。
2008年11月26日,佳豐公司、文旅集團簽訂金泉花園1號地塊安置房移交協議。
2009年1月3日,佳豐公司、文旅集團簽訂金泉花園一期2號地塊安置房移交協議。
2010年6月18日,佳豐公司、文旅集團簽訂北部濱水區安置房金泉花園二期工程1號地塊回購協議。
2010年6月18日,佳豐公司、文旅集團簽訂金泉花園二期1號地塊安置房移交協議。
2010年7月9日,佳豐公司、文旅集團簽訂金泉花園二期2號地塊國有土地定建房(經濟適用房)回購及移交協議。
2009年3月6日,佳豐公司、文旅集團簽訂金泉花園商業網點房回購協議書。
2007年12月18日,佳豐公司與第三人簽訂金泉花園商業網點房工程承包合同。該工程于2009年竣工并交付,工程結算價為57639278.49元。截止2010年10月第三人共收到佳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47600000元。佳豐公司尚欠第三人工程款10039278.49元。
2018年12月6日,江蘇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所鎮江分所作出蘇亞恒鑒(2018)000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根據該司法鑒定意見書文旅集團應當支付佳豐公司回購款利息損失3118898.55元。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亦確認佳豐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取得了06-1-1號地塊掛牌競買出讓成交確認書,文旅集團未按協議書的約定于中標后七日內支付購房預付定金24000000元,產生的利息為4706794.52元。
2020年4月8日,佳豐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文旅集團支付房屋回購款853600元;回購款利息損失3118898.55元;違約金2000000元。審理中,文旅集團同意支付佳豐公司房屋回購款853600元及利息損失3118898.55元,不同意承擔違約金。佳豐公司要求文旅集團將尚欠的房屋回購款10039278.49元直接支付給第三人。第三人亦同意在本案中由文旅集團代佳豐公司將尚欠的工程款10039278.49元支付給第三人。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佳豐公司、文旅集團簽訂合作協議、安置房建設移交回購協議;文旅集團尚欠佳豐公司房屋回購款10892878.49元;文旅集團應當支付佳豐公司回購款利息損失3118898.55元;文旅集團未按協議書的約定于中標后七日內支付佳豐公司購房預付定金的事實清楚。現佳豐公司要求文旅集團支付房屋回購款853600元的請求,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依法應予支持。佳豐公司要求文旅集團支付回購款利息損失3118898.55元的請求,因文旅集團未能按約支付回購款而產生的利息損失,該數額亦是雙方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審計確定的。故對佳豐公司的該項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佳豐公司要求文旅集團支付違約金2000000元的請求,因文旅集團未能在佳豐公司中標后七日內支付購房預付定金24000000元,經司法鑒定產生的利息損失為4706794.52元。現佳豐公司要求文旅集團支付違約金2000000元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佳豐公司要求文旅集團將尚欠的房屋回購款10039278.49元在本案直接支付給第三人。文旅集團亦同意支付。第三人亦同意在本案中接受由文旅集團代佳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0039278.49元。考慮到減少訟累,化解矛盾,故一審法院照準。
一審法院判決:一、鎮江文化旅游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內支付鎮江佳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房屋回購款853600元、回購款利息損失3118898.55元及違約金2000000元,合計5972498.55元;二、鎮江文化旅游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內支付第三人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10039278.49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456元,由上訴人鎮江文化旅游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劍
審判員甘可平
審判員田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朱玉岑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