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宏五、陳紅梅與被告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靳宏五、陳紅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忱、被告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晨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4370靳宏五、陳紅梅與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1111民初4370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靳宏五、陳紅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17015765.34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5月8日,江蘇萬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開公司”)與被告簽訂了《工程專業分包合同》約定,鎮江市水利投資公司焦北灘堤防及水環境整治工程建設管理處己將長江(鎮揚河道段)焦北灘堤防及水環境整治一期項目發包給被告,被告將該工程土石方、道路及基礎配套設施分包給萬開公司。萬開公司承包的工程己經竣工驗收并審計結算,2018年3月19日萬開公司與被告對賬確認被告尚欠萬開公司工程款17015765.34元。對賬后萬開公司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款。2018年9月29日,萬開公司注銷,但萬開公司對本案被告仍有債權未處置完畢,兩原告系萬開公司的股東,其中靳宏五占股90%,陳紅梅占股10%,兩人享有對該筆債權的所有權,據此提起訴訟。
被告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對萬開公司的事實及合同價款沒有異議,但是工程款已被他人查封凍結,無法支付且因萬開公司違約行為造成了被告損失,萬開公司工程款應當在此基礎上扣除后支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5月8日,江蘇萬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開公司”)與被告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工程專業分包合同》約定,鑒于鎮江市水利投資公司焦北灘堤防及水環境整治工程建設管理處(以下簡稱“業主”)與被告已經簽訂長江(鎮揚河道段)焦北灘堤防及水環境整治一期項目(土地治理及綜合治理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確定由萬開公司負責該工程土石方、道路及基礎配套設施的組織實施,計劃日期:240日歷天,合同價格暫按5000萬元。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2015年8月10日,長江(鎮揚河道段)焦北灘堤防及水環境整治一期項目(土地治理及綜合治理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2017年10月1日,被告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審核結算,審定造價為133806708.74元。2018年3月19日,萬開公司和被告共同出具《往來對賬單》,載明案涉工程結算價133806708.74元,萬開公司已收工程款117343680元,扣除管理費、規費、材料稅金等費用,被告尚欠萬開公司剩余工程款17015765.34元。
另查明,萬開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注銷,兩原告系萬開公司的股東,原告靳宏五占該公司90%股份,原告陳紅梅占該公司10%股份。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企業申請注銷資料查詢表、鎮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工程結算審核表、往來對賬單、竣工驗收報告、總包合同及原、被告的陳述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靳宏五、陳紅梅工程款共計17015765.34元,并支付以17015765.34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靳宏五、陳紅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3894元,由被告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附上訴須知)
合議庭
審判長張世龍
人民陪審員沈網蘭
人民陪審員蔣金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丹彤
書記員彭璇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