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靳宏五、陳紅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2019)蘇1111民初43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靳宏五、陳紅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1民終3150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三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三匯公司不承擔逾期付款利息。事實和理由:涉案合同中明確約定萬開公司應當出具符合財務規定的發票。由于萬開公司行為造成所有人身、財產損害事故及其他損失,均由萬開公司負責處理,并承擔與之相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賠償金、補償金、行政罰金等)。2016年鎮江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在對涉案工程稽查時,發現萬開公司提供給三匯公司不合法發票入賬,并對三匯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三匯公司為此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共計12652893.16元,因此三匯公司未能與萬開公司最終結算。前述罰款發生后,三匯公司已積極行使了全部的合法途徑,也兩次書面通知萬開公司,主張在應付工程款中予以扣減。三匯公司欠付涉案工程款是事實,但是雙方未能最終結算的原因在于萬開公司提供的套打發票導致三匯公司被稅務機關處罰,造成了巨大損失。故三匯公司于情于理有理由暫不予最終結算,靳宏五、陳紅梅主張逾期付款利息無法律依據。
被上訴人靳宏五、陳紅梅辯稱: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靳宏五、陳紅梅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三匯公司給付其工程款17015765.34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5月8日,江蘇萬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開公司”)與三匯公司簽訂了《工程專業分包合同》約定,鑒于鎮江市水利投資公司焦北灘堤防及水環境整治工程建設管理處(以下簡稱“業主”)與三匯公司已經簽訂長江(鎮揚河道段)焦北灘堤防及水環境整治一期項目(土地治理及綜合治理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確定由萬開公司負責該工程土石方、道路及基礎配套設施的組織實施,計劃日期:240日歷天,合同價格暫按5000萬元。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2015年8月10日,長江(鎮揚河道段)焦北灘堤防及水環境整治一期項目(土地治理及綜合治理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2017年10月1日,三匯公司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審核結算,審定造價為133806708.74元。2018年3月19日,萬開公司和三匯公司共同出具《往來對賬單》,載明案涉工程結算價133806708.74元,萬開公司已收工程款117343680元,扣除管理費、規費、材料稅金等費用,三匯公司尚欠萬開公司剩余工程款17015765.34元。
另查明,萬開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注銷,靳宏五、陳紅梅系萬開公司的股東,靳宏五占該公司90%股份,陳紅梅占該公司10%股份。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系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于法不悖,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遵從。現案涉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靳宏五、陳紅梅作為萬開公司的股東要求三匯公司支付工程價款,一審法院應予支持,故三匯公司應支付靳宏五、陳紅梅剩余工程款17015765.34元,同時支付以17015765.34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一審法院判決:一、三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靳宏五、陳紅梅工程款共計17015765.34元,并支付以17015765.34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二、駁回靳宏五、陳紅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三匯公司已就虛假發票的問題向案外人鎮江市潤州區蔣喬龍門土石方工程隊及靳宏五、陳紅梅提起侵權之訴,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117元,由上訴人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劍
審判員甘可平
審判員田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柳婷婷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