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匯公司)訴原鎮江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原鎮江國稅局稽查局)國稅行政處罰一案,不服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11行終21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因機構改革,國家稅務總局鎮江市稅務局稽查局承繼原鎮江國稅局稽查局的職責,國家稅務總局鎮江市稅務局稽查局系本案適格被申請人。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國家稅務總局鎮江市稅務局稽查局再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8)蘇行申1059號
判決日期:2020-11-18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三匯公司申請再審稱,原鎮江市國稅局稽查局未查明三匯公司是否實際支付工程款等,其作出鎮國稅稽罰[2016]600002號《稅務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600002號《稅務處罰決定》)認定三匯公司“取得非法的普通發票入賬”構成偷稅,顯屬認定事實不清。請求本院提起再審并撤銷原審判決
判決結果
駁回江蘇三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劉軍
審判員張世霞
審判員楊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雅露
書記員吁璇
判決日期
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