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建華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西安大鵬太好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建華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娟、趙研,被告西安大鵬太好發展置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淑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建華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西安大鵬太好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112民初4933號
判決日期:2020-08-24
法院: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中建華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856.5萬元,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12月3日,支付至實際還款之日。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險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18年10月12日因經營周轉向原告借款50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為年息10%,借款期限為3個月,即從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月12日止,用款時間不超過3個月,否則承擔雙倍利息作為罰金。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按照被告的指示向西安大好物業有限公司賬戶轉入上述借款。被告又于2019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為12%,約定還款期限為2019年6月30日,到期未還的,則按照年息24%從2019年1月31日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原告于2019年2月1日按照被告的指示向西安大好物業有限公司賬戶轉入上述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如前所述。
被告西安大鵬太好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辯稱,第一,其認可向原告的兩筆借款,借款總額為700萬元。第二,原告要求償還的違約利息按24%計算其不認可,鑒于雙方未來還有合作的可能性,其認為應按最初合同約定的年息10%計算較合適。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結合當事人陳述及依法確認的證據,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8年10月12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被告從原告處借款500萬元用于經營周轉,借款利息為年利率10%,借款期限為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月12日。同時該合同約定,乙方即被告用款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否則承擔雙倍利息作為罰金。當天被告出具委托收款函一份,載明其公司同意將款項轉入西安大好物業有限公司。后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500萬元轉入西安大好物業有限公司賬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據一張,載明收到該500萬元。
2019年1月30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被告從原告處借款200萬元用于經營周轉,借款利息為年利率12%,借款期限為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還約定若2019年6月30日前未還款,則借款利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照24%計算。2019年1月31日被告出具《委托收款函》一份,載明其公司同意將款項轉入西安大好物業有限公司。后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200萬元轉入西安大好物業有限公司。
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保全被告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區XX路XX號XX小區XX幢XX室、第30幢10000室房屋,凍結被告在農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的股權。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陜0112財保837號民事裁定書,作出了前述的保全措施。該民事裁定書中載明“案件申請費為5000元,申請人中建華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納”。庭審中被告表示其未向原告償還借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西安大鵬太好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原告中建華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70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0%自2018年10月12日起計算至2019年1月12日,以5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0%自2019年1月13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以2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3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中建華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755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已預交),現由被告西安大鵬太好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承擔,西安大鵬太好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承擔部分于上述款項(一)給付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任瑞鑫
二0二0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張銳
判決日期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