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建華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查封被申請人西安大鵬太好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價值3925.61萬元房產
中建華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西安大鵬太好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陜01財保47號
判決日期:2020-03-27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中建華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稱:申請人因新格瑞拉湖濱假日中心小區拆除新建項目與被申請人簽訂《建設工程總承包施工框架協議》,約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分別于2018年8月17日前繳納保證金1740萬元、2018年8月24日前繳納保證金2000萬元,合計3740萬元。上述履約保證金的保證金期限為12個月,被申請人應于保證金到期后三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逾期未退還的,每延期一天,按已支付保證金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后申請人按照被申請人的指示向西安五洲綠城房地產有限公司賬戶轉入上述款項,但到目前為止,合同約定的工程并未交予申請人施工,被申請人亦未按照上述協議履行退款義務,因被申請人經濟狀況嚴重惡化,股權已被法院凍結,為保護和實現申請人的合法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查封被申請人的財產,以保證法院判決的順利執行。為確保申請人申請事項的真實,并承擔因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不當給被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申請人愿意對該訴前財產保全事項提供相應保函擔保,承擔相關擔保責任。
申請人中建華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提供的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本院向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核查后,該訴前財產保全擔保為真實擔保,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自愿承擔本保全中相關擔保責任
判決結果
查封被申請人西安大鵬太好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價值3925.61元房產。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中建華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長劉艷楓
審判員孫葉花
審判員趙兆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王穎超
判決日期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