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湖公司與熱電分公司、南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蘇0282民初1030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確認:熱電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鑫湖公司貨款495000元及利息(以495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南票公司對熱電分公司財產不足清償部分承擔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8274元,由熱電分公司、南票公司負擔。因熱電分公司、南票公司未履行上述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鑫湖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執行
江蘇鑫湖耐火工程有限公司、遼寧南票煤電有限公司煤矸石熱電分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282執236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通過無錫法院統一送達平臺向被執行人南票公司、熱電分公司電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合議庭通知書、傳票、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并如實申報財產情況。被執行人南票公司、熱電分公司未實際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7月26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南票公司、熱電分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互聯網資金、人行、證券、保險、不動產、車輛等財產信息,經查,被執行人南票公司名下有汽車53輛,熱電分公司名下有汽車7輛,均暫無銀行存款、不動產、證券、保險等財產。
3、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宜興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了被執行人南票公司、熱電分公司名下的不動產信息,查明其在本市轄區內均暫無不動產等財產。
4、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委托葫蘆島市南票區人民法院調查被執行人南票公司、熱電分公司名下的不動產信息,查明其名下均暫無不動產等財產。
5、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委托葫蘆島市南票區人民法院、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人南票公司名下的汽車10輛,均未能實際扣押,依法暫不能處置。
6、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對被執行人南票公司、熱電分公司適用限制消費措施,責令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有關高消費行為及非生產經營、工作生活必需的消費行為。
7、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約談申請執行人鑫湖公司,向其書面告知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再恢復執行。
本案標的未執行到位。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邢旭東
審判員丁平
審判員魏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周艷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