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鑫湖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湖公司)與被告武漢鍋爐集團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鍋爐公司)、第三人江蘇美凱龍鋼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凱龍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鑫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兆,被告鍋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慶生、謝璇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美凱龍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7859江蘇鑫湖耐火工程有限公司與武漢鍋爐集團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282民初7859號
判決日期:2021-07-26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鑫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鍋爐公司立即支付貨款20497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鍋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審理中,鑫湖公司明確第1項訴訟請求中利息的起算點自2020年8月27日起計算。事實和理由:2011年10月25日,美凱龍公司與鍋爐公司簽訂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老撾項目)2500tds/d堿回收鍋爐鋼結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案涉老撾項目)1份,約定由美凱龍公司為鍋爐公司老撾項目提供鍋爐鋼結構設備,合同總價1501.26萬元,合同簽訂后,美凱龍公司按約履行供貨1502.6748萬元的義務,另支付因項目不具備收貨條件而產生的倉儲保管費合計84萬元。2013年8月13日,美凱龍公司與鍋爐公司又簽訂黑龍江興邦1400tds/d堿回收燃燒工段總承包工程配套堿回收鍋爐鋼結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案涉黑龍江興邦項目)1份,約定由美凱龍公司為鍋爐公司黑龍江興邦項目提供鍋爐鋼結構設備,合同總價843.387萬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根據實際供貨情況,又于2018年12月6日協商一致,明確將合同交貨數量調整為852.786631噸,合同總價變更為588.4萬元。上述兩份合同義務美凱龍公司均已履行完畢,貨款支付期限均已屆滿,鍋爐公司僅支付部分貨款,截止2019年8月,鍋爐公司仍結欠貨款共計2049748元。后美凱龍公司將上述債權轉讓給鑫湖公司,并履行了通知義務,同時明確告知鑫湖公司不接受美凱龍公司與鍋爐公司的管轄仲裁條款的約定,故鑫湖公司訴至本院。
鍋爐公司辯稱,鑫湖公司起訴時債權轉讓通知并未送達鍋爐公司,該債權轉讓在起訴時并未生效,應該駁回;本案債權涉及多個買賣合同,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鑫湖公司應當分別起訴;案涉老撾項目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喪失訴訟權;案涉老撾項目的合同金額與發票金額不能對應,合同金額1501.26萬元,而第三人開具的發票是15866784元,合同與發票金額不能對應;案涉黑龍江興邦項目,鍋爐公司已經支付了5246000元,僅欠638000元質保金未付,質保期的到達時間是2020年3月22日,鑫湖公司自2019年開始計算的利息損失有誤。綜上,請求駁回鑫湖公司的起訴。
美凱龍公司未作書面陳述。
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25日,美凱龍公司與鍋爐公司簽訂案涉老撾項目買賣合同1份,約定由美凱龍公司為鍋爐公司老撾項目提供鍋爐鋼結構設備,合同總價1501.26萬元。合同約定:“2.4.5剩余合同金額為10%為質保金,待質量保證期滿后一個月內,鍋爐公司一次性支付美凱龍公司…質量保證期為全部設備交貨后24個月或設備安裝調試完并驗收合格之日起12個月,二者以先到為準…”。2012年7月24日及2014年10月29日,因案涉老撾項目不具備收貨條件,鍋爐公司與美凱龍公司簽訂倉儲保管協議2份,約定鍋爐公司分別支付美凱龍公司保管費24萬元及60萬元。2013年3月26日,美凱龍公司與鍋爐公司又簽訂協議書1份。約定:“雙方于2011年10月25日簽訂案涉老撾項目買賣合同…本合同設備最終確定重量為1911818.6kg,比預估重量多1818.6kg。現美凱龍公司向鍋爐公司申請補償,…鍋爐公司補償美凱龍公司所供設備超出合同供貨重量部分的貨款,計人民幣壹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整(14148元)”。合同簽訂后,美凱龍公司按約履行供貨及保管的義務。
同年8月13日,美凱龍公司與鍋爐公司又簽訂案涉黑龍江興邦項目買賣合同1份,約定由美凱龍公司為鍋爐公司黑龍江興邦項目提供鍋爐鋼結構設備,合同總價843.387萬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根據實際供貨情況,又于2018年12月6日協商一致協議書,明確將合同交貨數量調整為852.786631噸,合同總價變更為588.4萬元。合同簽訂后,美凱龍公司按約履行供貨義務。
美凱龍公司合計開具對應增值稅專用發票22張,計21750748元,鍋爐公司共計支付貨款1970.1萬元,尚欠美凱龍公司貨款2049748元。
2020年8月20日,美凱龍公司與鑫湖公司達成債權轉讓合同1份,載明:“美凱龍公司將對鍋爐公司的債權人民幣2049748元及該款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債權,轉讓鑫湖公司,…”。美凱龍公司于同年8月27日向鍋爐公司郵寄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鑫湖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由買賣合同、倉儲保管協議、協議書、增值稅發票、債權轉讓合同、通知書、簽收回單及本院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武漢鍋爐集團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江蘇鑫湖耐火工程有限公司貨款20497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759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7759元,由鍋爐公司負擔,該款已由鑫湖公司墊付,鍋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直接支付給鑫湖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恒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書記員馬佳寧
判決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