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江蘇鑫湖耐火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鍋爐集團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蘇美凱龍鋼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江蘇鑫湖耐火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保全被申請人武漢鍋爐集團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215萬元或查封與此等值的財產,擔保人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江蘇分公司提供擔保函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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