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江蘇鑫湖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湖公司)與被告遼寧南票煤電有限公司煤矸石熱電分公司(以下簡稱南票公司熱電分公司)、遼寧南票煤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票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鑫湖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要求保全南票公司熱電分公司、南票公司價值58萬元的財產(chǎn),并以大家財產(chǎn)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作為擔保
遼寧南票煤電有限公司煤矸石熱電分公司與遼寧南票煤電有限公司、江蘇鑫湖耐火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282民初10301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南票公司熱電分公司、南票公司的銀行存款58萬元或查封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及財產(chǎn)權益(含南票公司熱電分公司、南票公司對外享有的債權)。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員董大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尤崢崢
書記員殷瑛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