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貴陽云海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貴州xx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01民初2394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付款義務,即:1.貴州xxxx公司自2020年5月起在每月20日前(同時在貴陽云海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方向貴州xxxx公司出具相應額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向貴陽云海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萬元(其中5月份支付4.5萬元),直至支付完24.5萬元為止;2.貴州xxxx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約支付,貴陽云海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有權就所欠全部款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有權要求貴州xxxx公司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24日起,以24.5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計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3.貴陽云海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墊繳案件受理費3043元。2020年5月20日前支付給貴陽云海巖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尚欠工程款及相應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按照法律規定,貴州xxxx公司還應承擔本案執行費3575元
貴陽云海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貴州xxxx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2601執538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貴州xxxx公司稱其已支付案件款24.5萬元及訴訟費3043元,僅逾期一點點時間,并向本院提交相應付款憑證。貴陽云海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僅要求貴州xxxx公司在支付4萬元,本案按執行完畢處理。現查明,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可供執行
判決結果
劃撥被執行人貴州xxxx公司銀行存款43575.00元(含應支付申請執行人貴陽云海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40000.00元、本案執行費3575.00元)。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楊順鈺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賀星星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