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織金縣珠藏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珠藏政府)因與被上訴人貴陽云海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4民初41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織金縣珠藏鎮人民政府、貴陽云海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5民終2332號
判決日期:2020-08-21
法院: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上訴請求: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采納《情況說明》(珠藏政府向審計機構出具的)認定涉案工程款為165萬元繼而認定被上訴人出示的施工記錄、工程結算報告、審核定案表存在關聯性并予以采納錯誤。一審法院判決的利息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
被上訴人辯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答辯人承擔訴訟費。
原審原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余款870000元及利息52345元,合計922345元(利息暫從2018年2月5日起計算至2019年5月5日,要求利息計算至工程款清償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一審庭審時,原告以檢測費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屬同一法律關系為由申請撤回要求被告支付檢測費11.6萬元的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6萬元,按年利率4.75%計算自2018年2月5日至實際工程款支付完畢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5月9日,原告云海公司作為合同乙方,被告珠藏政府作為合同甲方,簽訂了《深層夯擴素砼擠密樁施工協議》,約定:“一、工作對象:1.工程名稱:珠××鎮易地××工程××點深層夯擴素砼擠密樁工程;2.工程地點:織金縣珠藏鎮;3.本來項目所有深層夯擴素砼擠密樁;4.乙方組織機械、人員對甲方指定的場地完成深層夯擴素砼擠密機施工,灌注樁身混凝土,保證工藝質量。二、承包方式:單包單干,具體為:…。三、合同價款及支付:(一)計價:1.從自然地面起至終孔位置按進尺據實計算工程量,預計總工程價款230萬元。2.500樁:按實際完成工作量以220元/m計價。(二)工程款支付1.為了確保工程進度,由甲方先行墊付施工工程款,施工設備進場后,甲方先支付乙方30萬元工程款,施工完6棟深層夯擴樁后,甲方再支付乙方49萬元工程款,施工完12棟深層夯擴樁后,甲方再支付乙方69萬元工程款,施工完18棟深層夯擴樁后,甲方再支付乙方46萬元工程款(至總工程款的80%),待乙方施工完成,樁基檢測合格后,甲方7日內付清全部剩余工程款。四、合同的生效…”。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進場施工,2016年8月9日完工,原告共計完成544根樁、7501.5米。完工后工程部分經被告委托原告檢測合格,部分經被告、原告與設計、監理、勘察單位共同驗收合格,該基礎上修建的房屋已交付使用。2017年11月14日,被告珠藏政府向審計單位湖北恒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關于珠××鎮易地××工程××點深層夯擴樁工程施工費用的情況說明》,確認了原告的施工及檢測費用共計176萬元整,其中深層夯擴素砼擠密樁工程款按165萬元計算,檢測費按11萬元計算。2017年11月23日,被告聯合監理、審核等單位共同出具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對總工程結算審核完畢。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分別于2016年5月11支付工程款20萬元,2016年6月24日支付工程款49萬元,2018年2月5日支付工程款20萬元,共計已支付89萬元。訴訟中,原告申請撤回對珠藏政府檢測費11.6萬元的訴訟請求,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6萬元,按年利率4.75%計算自2018年2月5日至實際工程款支付完畢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深層夯擴素砼擠密樁施工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簽訂合同后,原告已按合同約定施工完畢案涉工程,被告以原告施工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不應付款,且雙方對工程的總價款未結算為由進行答辯。訴訟中,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給審計單位(湖北恒基公司)的《情況說明》證實被告對原告的工程及工程價款進行認可,《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證實被告以建設單位身份聯合監理、審核單位對總工程已進行審核,且被告對工程質量不合格未舉證證明,故對被告答辯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根據原告提交深層夯擴砼擠密樁工程結算表,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1650330元,經雙方共同確認工程款的最終支付數額為165萬元,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共計已支付原告工程款89萬元,故現尚欠原告工程款76萬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6萬元工程款的主張,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因雙方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因從2019年9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不再發布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是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害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市場報價利率,故應分段計算逾期付款利息。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織金縣珠藏鎮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貴陽云海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從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畢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79元,減半收取計6289.5元,由被告織金縣珠藏鎮人民政府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爭議的焦點:上訴人應否支付被上訴人剩余工程款76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579元,由上訴人織金縣珠藏鎮人民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可
審判員張晶
審判員唐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詹淼
書記員邱詩韻
判決日期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