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三建公司)與被告郭本良、陳文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2021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開庭,原告安徽三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明寬、陳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本良、陳文早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開庭,原告安徽三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明寬、陳瓊,被告郭本良及其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敬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與郭本良、陳文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603民初589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安徽三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郭本良、陳文早返還工程款9767174元及利息(利息以最終確認款項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17年11月8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計算至款清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郭本良、陳文早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10月19日,安徽三建公司中標淮北市鳳凰城二期一區C標段工程。同年12月1日,安徽三建公司將上述工程C標段G7、G8、H1、H3工程分包給郭本良、陳文早實際施工,并簽訂《工程項目內部承包協議》。在項目施工期間,安徽三建公司陸續通過代付材料款、委托付款,郭本良、陳文早直接領款等方式向郭本良、陳文早支付工程進度款。案涉工程于2014年4月竣工,2017年11月經第三方安徽眾信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信公司)結算審計,郭本良、陳文早分包承建的工程應付款為30284930元,安徽三建公司實際支付給郭本良、陳文早的工程款為40052104元,超付9767174元,安徽三建公司多次要求返還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郭本良、陳文早辯稱,安徽三建公司起訴的工程項目結算審計環節未有讓郭本良、陳文早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參與,對于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圖紙之外進行變更簽證等工程量在結算審計中未計算在內,導致結算審計工程價款不準確,小于實際施工的工程量,因實際施工人未參與,對該審計的工程價款結論不認可,對實際施工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安徽三建公司以該審計數額作為起訴郭本良、陳文早多付工程款的證據不應得到法院支持;郭本良、陳文早對于轉入其賬戶中的錢款及簽字確認的錢款予以認可,對于其他的未進入賬戶且未簽字確認的工程款項均與郭本良、陳文早無關,安徽三建公司把其他未收取的未確認的款項一并算在郭本良、陳文早收取工程款的數額之內,嚴重失實,也不應得到法院支持;安徽三建公司與郭本良、陳文早雙方系實際施工人與掛靠施工單位的關系,根據實際施工人完成的工程量和實際工程價款,安徽三建公司還拖欠部分工程價款未支付,而并非郭本良、陳文早多領取工程價款,郭本良、陳文早庭后將依法起訴安徽三建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綜上,因郭本良、陳文早未有多領取工程價款,安徽三建公司還拖欠郭本良、陳文早工程價款,請法院駁回安徽三建公司的訴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10月18日,淮北市藍宇相王山莊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宇公司)向安徽三建公司發出《安徽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標通知書》,通知確定安徽三建公司中標淮北鳳凰城二期一區C標段,中標價款85216133.95元,工程地點淮北市淮海西路12#鳳凰城小區內,中標范圍:G1-G10、E1、E2、H1-H3、J1、地下車庫等工程建筑安裝裝飾工程。后安徽三建公司與藍宇公司就上述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2月1日,安徽三建公司第十工程管理部(甲方)與郭本良、陳文早(乙方)簽訂《工程項目內部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淮北鳳凰城二期一區C標段G7、G8、H1、H3工程,工程內容為施工總合同內規定的全部內容,承包范圍:連工帶料承包,建筑面積暫定為34710.71㎡,合同總價款34773359.46元;承包方式為乙方全額承包,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債權債務自理,甲方對乙方實行督促、檢查和關鍵環節重點管理監督;本工程管理費按最終審計價的4%收取,乙方承擔甲方委派管理人員的工資及前期招投標過程中發生的全部相關費用,甲方委派管理人員的工資,計一人,每月1000元,由乙方每月現金支付;乙方提供50萬元給甲方作為該工程的履約保證金;工程結算以甲方與業主簽字為基數,結算書審計未定之前,工程款為暫定價等內容。郭本良、陳文早同時向安徽三建公司簽署安全生產合同承諾書7份。合同簽訂后,郭本良、陳文早對案涉工程組織施工,涉案工程于2014年4月19日經過竣工驗收。后郭本良、陳文早參與安徽三建公司編制了工程造價為48523683元的造價書,并提供給藍宇公司進行結算。
2015年12月11日,安徽三建公司與藍宇公司就鳳凰城二期一區G1-5、E1、J1合同結算達成約談記錄,內容為:二期一區G1-5、E1、J1棟總包合同結算,其中無爭議工程結算價5217.99萬元,安徽三建公司就本次合同結算提出爭議費用共600萬元,經雙方多輪談判達成一致意見:確認該部分爭議結算價按580萬元一并打包解決。安徽三建公司確認本次補償的580萬元是包括了二期一區所有總包施工的樓棟范圍(G1-8、E1、H1、H3、J1及地下停車庫)的合同結算爭議,盡管G7-8、H3及地下停車庫尚未結算,安徽三建公司承諾嚴格按合同及相應定額規定辦理結算,不再提出任何與本合同及工程有關的結算爭議及索賠,即580萬元打包解決本合同范圍內所有工程項目的結算爭議及索賠。
后藍宇公司委托眾信公司對涉案G7、G8、H1、H3及G8、H3之間地下車庫工程的工程價款進行了審核,2017年10月25日,安徽三建公司在審定結算總造價為30783606元的工程結算審計定案表上簽字蓋章,2017年11月6日,眾信公司出具了審定結算總造價為30783606元的竣工結算審核書。
后安徽三建公司與藍宇公司就鳳凰城二期一區G1-6、E1、J1棟總包結算達成一致,形成G1-6、E1、J1棟總包結算造價匯總表一份,載明單體工程結算無爭議造價5146.0127萬元,其中G3、G4、G5、J1(瞿林響施工部分)土建及安裝結算造價為1938.2745萬元,G1、G2、G6、E1(王少兵施工部分)土建及安裝結算造價3207.7382元,以及計價爭議終審確定造價719772元、結算爭議補償580萬元,結算總價5797.99萬元。后安徽三建公司將爭議造價719772元及結算爭議補償580萬元,合計6519772元,按照三家施工造價的比例分別計入各自的工程造價范圍內,自行認定郭本良、陳文早的施工工程量為33223939元(審定結算造價30783606元+分攤的金額2440333元)?,F安徽三建公司主張按照郭本良、陳文早施工的工程量為33223939元,扣除4%的管理費1328957.56元、3.75%的稅金1245897.71元及水電、維修、其他費用364154.13元后,安徽三建公司應付郭本良、陳文早30284929.60元。安徽三建公司自認已經向郭本良、陳文早支付或代為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費用、稅金等合計40052103.59元,認為已經超付9767173.99元,要求郭本良、陳文早予以返還,致本案糾紛發生。
以上事實,有安徽三建公司提供的《工程項目內部承包協議》及安全生產合同承諾書、《工程項目內部承包協議》、《承諾書1-7》、《購銷協議》、《竣工結算審核書》、《工程結算審計定案表》、《結算造價匯總表》、付款明細表、單據、委托付款書、《施工補充協議》,郭本良、陳文早提供的付款明細表、變更工程聯系函,以及當事人陳述在卷證明,本院予以認定。郭本良、陳文早提供的《關于藍宇公司在春節前提前支付鳳凰城一期二期工程款的函》、《鳳凰城二期三家分包老板工程造價一覽表》均系復印件,安徽三建公司不予認可,本院對其證明力不予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170元,由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永戰
人民陪審員冉紅梅
人民陪審員徐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張莉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