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安徽振皖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皖公司)不服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開發區法院)(2021)遼0291執異83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安徽振皖勞務有限公司、大連保稅區大孤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民事經濟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遼02執復418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開發區法院查明,2020年8月18日,該院作出(2020)遼0291民初505號民事判決,判令:“一、第三人大連兆贏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大連保稅區大孤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欠款及利息;二、駁回原告大連保稅區大孤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對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告大連保稅區大孤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訴后,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遼02民終8163號民事判決,判令:“一、撤銷大連開發區法院(2020)遼0291民初505號民事判決;二、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大連保稅區大孤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055130元及利息”。該民事判決生效后,因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三建)未履行義務,大連保稅區大孤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已立案執行,執行案號為(2021)遼0291執175號。
在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因原告提出保全申請,該院于2020年4月13日凍結了安徽三建賬號為13×××65賬戶內存款162萬元。進入執行程序后,該保全措施自動轉為執行措施。
執行過程中,振皖勞務提出執行異議,認為該院查封的賬號系其為安徽三建“安建·楓林源筑項目”提供勞務分包而設立的農民工保證金賬號,依法不應予以查封凍結。其提供的2017年7月7日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載明:工程承包人是安徽三建,勞務分包人是振皖勞務,工程名稱是安建·楓林源筑項目三標段。勞務報酬采用固定勞務報酬計價,包死價6400萬元。合同簽訂后,因振皖勞務辦理涉稅事項需要,雙方二次簽訂補充合同,將合同履約時間延長到2021年12月31日。
振皖勞務提供的2018年4月18日的“阜陽市農民工工資賬戶監管協議”載明:甲方(建設單位):安徽建工地產阜陽有限公司,乙方(銀行機構):工行阜陽文峰支行,丙方(施工單位):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三方就“FGGJ-GC2017-249”項目的農民工工資賬戶資金監管事項形成監管協議,監管賬戶開戶行:工行阜陽文峰支行,監管賬號13×××65。2018年5月7日,安徽三建向前述賬號付款2682017元。
另查,安徽三建已通過其他賬號向振皖勞務付款2000余萬元。
開發區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本案中,振皖勞務主張其系本院(2021)遼0291執175號執行案件利害關系人從而對本院查封凍結行為提起執行異議,但“阜陽市農民工工資賬戶監管協議”載明安徽三建13×××65的賬號是“FGGJ-GC2017-249”項目設立的農民工工資監管賬號,姑且不論該監管協議的效力,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FGGJ-GC2017-249”項目就是振皖勞務所述的“安建.楓林源筑項目”,振皖勞務提交的證據只能證明其與安徽三建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不能證明安徽三建13×××65的賬號與其有利害關系,即振皖勞務并非該院(2021)遼0291執175號執行案件的利害關系人,其就本案提起的執行異議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安徽振皖勞務有限公司的異議申請。
振皖公司向本院申請復議稱,請求撤銷開發區法院(2021)遼0291執異83號執行裁定,中止對案涉銀行賬戶的執行。事實與理由為:一、建設工程在施工前必須依法繳納農民工保證金,并且未繳納保證金無法取得施工許可證,也無法正常施工。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令第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6)22號)的規定,可以明確在案涉工程開工之前,是必須繳納農民工保證金的,否則案涉項目是無法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而也就不能進行施工的。因此繳納農民保證金是每個項目施工的先決條件。本案的案涉工程因此必然存在農民工保證金,也必然存在農民工保證金賬戶。二、復議申請人與賬號13×××65具有利害關系。安徽三建承建了安源?楓林源筑項目,并將其中的勞務分包給了復議申請人。為保障案涉工程的農民工利益,施工單位安徽三建必須為案涉工程繳納農民工管保證金并且與發包方阜陽地產及銀行三方簽訂了《阜陽市農民工工資賬戶監管協議》。復議申請是案涉工程的勞務分包單位,在發包方及總包單位未及時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農民工保證金是我方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的最后屏障,這與我公司具有直接、重大的利益關系,也是關系到我企業的根本核心利益。并且,現總包單位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價款足額及時支付。因此,復議申請人對于該賬戶的款項存在利害關系,可以提出異議請求。至于監管協議約定的合同項目編號與案涉工程是否屬于同一項目的問題,經我方核實,監管協議上的合同編號是和楓林源筑項目中標通知書所載明的編號相一致,監管協議也完全按照中標通知書的所載明的編號而簽訂的,該中標通知書也是在銀行經過備案留存的。因此,賬號13×××65所涉及的款項就是楓林源筑項目的農民工保證金。
本院對開發區法院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復議期間振皖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中標通知書,該通知書有招標代理機構蓋有印章,招標人安徽建工地產阜陽有限公司蓋有印章,阜陽市集中招投標交易中心蓋有印章。其上載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建·楓林源筑項目三標段的安徽建工地產阜陽有限公司(項目編號:FGGJ-GC2017-249)的評標工作已結束,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現確定你單位為中標人。”
判決結果
一、撤銷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1)遼0291執異83號執行裁定;
二、指令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安徽振皖勞務有限公司的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合議庭
審判長盧宏翔
審判員呂穎
審判員金秀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楊寧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