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貴陽愛民市政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遵義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向本院申請了財產保全并提供保單保函為該保全申請提供擔保。本院作出(2021)黔0302民初285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告遵義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價值1700000元的財產。在訴訟保全過程中,1、2021年2月7日,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凍結了被告遵義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貴州省遵義象山支行賬號尾號XX內存款額度人民幣1700000元(實際已凍結金額9185元)。2、2021年3月1日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凍結了被告遵義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貴州遵義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尾號XX內存款額度人民幣1700000元(實際已凍結金額19265.22元)。現原告以雙方已達成調解為由于2021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請解除對被告遵義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賬號的凍結
貴陽愛民市政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與遵義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302民初285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解除對被告遵義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貴州省遵義象山支行賬號尾號XX內存款額度人民幣1700000元(實際已凍結金額9185元)的凍結;
二、解除對被告遵義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貴州遵義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尾號XX內存款額度人民幣1700000元(實際已凍結金額19265.22元)的凍結。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羅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黎廷潔
書記員張露旭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