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貴州保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貴陽愛民市政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江口縣人民法院(2020)黔0621民初31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貴州保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陽愛民市政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06民轄終42號
判決日期:2020-11-05
法院: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貴州保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稱,其住址為貴陽市觀山湖區金陽中央商務區麒龍中央商務大廈一期辦公樓5層3號,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應當由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柳文輝
審判員田芳
審判員向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黃海燕
書記員熊書靚
判決日期
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