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杰隆公司)、山西宏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宏基公司)與被告黃龍東澤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澤公司)、陜西黃龍龍潤新能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潤公司),第三人北京國潤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國潤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西杰隆公司、山西宏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芳、趙九茹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東澤公司、龍潤公司,第三人北京國潤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西宏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黃龍東澤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631民初298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陜西省黃龍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山西杰隆公司、山西宏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項目款350萬元整;2、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第三人北京國潤公司與二原告通過簽署《黃龍東澤50MWp(一期2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場區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黃龍界頭廟鄉景家塬5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25MWp場區安裝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將項目的建筑工程與安裝工程發包給原告。在原告完成部分建筑與安裝工程后,第三人北京國潤公司與原告達成一致,同意原告退出上述項目的建設與安裝,雙方就已經完成的工程進行結算并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明確了第三人尚欠原告工程款6216300.99元,并約定“在本工程順利建設完成后,項目公司(即東澤公司、龍潤公司)成功結算電費后,由項目公司代甲方(即第三人)支付乙方(即原告)350萬元整”。被告于2019年5月就上述協議約定的支付義務進行了確認并出具承諾書。承諾書中載明:“我司(即被告)同意在貴司(即原告)承包的黃龍東澤2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和黃龍界頭廟鄉景家塬5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均實現全容量并網并實現電費結算后,替北京國潤公司向貴司(即原告)墊付所欠工程款350萬元”。現原告承建的黃龍龍澤2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和黃龍界頭廟鄉景家塬5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均實現全容量并網并實現了電費結算,但二被告一直拒絕支付原告承諾墊付的工程款350萬元。
被告東澤公司、龍潤公司及第三人北京國潤公司經合法傳喚,沒有到庭應訴,沒有提供書面答辯狀。
對原告所舉得《黃龍東澤50MWp(一期2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場區安裝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黃龍東澤50MWp(一期2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場區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黃龍界頭廟鄉景家塬5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25MWp場區安裝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黃龍界頭廟鄉景家塬5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25MWp場區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補充協議》、《協議書》、《承諾書》能夠相互印證,對本院調取的東澤公司、龍潤公司的銀行流水信息,被告、第三人均缺席未質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17日、4月11日,第三人北京國潤公司分別與山西杰隆公司、山西宏基公司簽訂《黃龍東澤50MWp(一期2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場區安裝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黃龍東澤50MWp(一期2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場區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和《黃龍界頭廟鄉景家塬5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25MWp場區安裝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黃龍界頭廟鄉景家塬5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25MWp場區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約定了雙方權利義務。后北京國潤公司與山西杰隆公司、山西宏基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山西杰隆公司、山西宏基公司承建的黃龍東澤光伏電站、黃龍龍潤光伏電站、項目升壓站及106KW分布式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合同結算金額19627843.77元,北京國潤公司已付款13637429.86元,剩余5990413.9元,補償稅額225887.09元,合計剩余未支付6216300.99元。本工程剩余未支付金額,在本工程順利建設完成后,項目公司(東澤公司、龍潤公司)成功結算電費后代北京國潤公司支付山西杰隆公司、山西宏基公司350萬元整。2019年5月10日,東澤公司、龍潤公司出具承諾書:同意黃龍東澤2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和黃龍界頭廟鄉景家塬5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均實現全容量并網并實現電費結算后,替北京國潤公司向山西杰隆公司、山西宏基公司墊付所欠工程款350萬元。現黃龍東澤2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和黃龍界頭廟鄉景家塬50MWp光伏并網發電項目已實現全容量并網并實現電費結算
判決結果
被告黃龍東澤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陜西黃龍龍潤新能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宏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萬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800元,減半收取計17400元,由被告黃龍東澤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陜西黃龍龍潤新能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瑜
二0二0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楊強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