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凱森與被告河北富亮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亮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凱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桃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富亮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石凱森與河北富亮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121民初486號
判決日期:2021-06-23
法院:井陘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石凱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材料款1609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告在井陘縣城經營五金建材生意,2016年10月份開始,被告在井陘縣(平贊高速)因施工需要,在原告處購買五金電料,由原告將五金電料送往被告位于井陘縣(平贊高速)的施工現場。后經雙方對賬,被告除去已支付的材料款外,還欠原告材料款234500元。2019年1月4日,被告給中建隧道建設有限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由中建隧道建設有限公司替被告付款234500元,后中建隧道建設有限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在2019年2月2日分兩次付給原告73600元。現還欠材料款160900元,后經原告索要未果,故原告依法訴至井陘縣人民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
富亮公司未到庭、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案外人崔科亮系被告富亮公司股東,持股比例95%。
原告石凱森在井陘縣經營五金建材生意。2016年10月開始,被告富亮公司因對平贊高速七分部項目施工需要,在原告處購買五金電料。原告稱經其與被告對賬,扣除被告已付材料款外,仍欠原告材料款234500元。后被告富亮公司股東崔科亮于2019年1月4日向中建隧道建設有限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一份,委托書內容為“中建隧道建設有限公司:茲委托貴公司將我司在平贊高速7分部項目的部分工程款項¥:234500.00(人民幣:貳拾叁萬肆仟伍佰元整)匯入下列收款人:收款人名稱:石凱森,身份證號:×××1511……遵循以上辦理,因此產生的經濟糾紛,由本司承擔全部責任,與貴公司無關。委托單位:河北富亮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該委托書上有被告富亮公司股東崔科亮簽字但未加蓋被告富亮公司公章。被告富亮公司于同日再次向中建隧道建設有限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一份,內容與崔科亮出具的委托書內容一致,委托單位處蓋有被告富亮公司公章。被告富亮公司向中建隧道建設有限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后,中建隧道建設有限公司石家莊平贊高速公路項目經理部于2019年2月2日通過網上銀行轉賬方式分兩筆共向原告石凱森轉款46000元+27600元=73600元,剩余材料款234500元-73600元=160900元,中建隧道建設有限公司未代被告富亮公司支付原告。
原告石凱森于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12月24日期間通過發送短信方式多次向被告富亮公司股東崔科亮催收案涉材料款,被告富亮公司股東崔科亮分別于2019年10月14日短信回復原告“肖總們正在努力找項目公司,春節前怎么也會解決了吧!再等等一有消息就通知你”、于2020年6月2日短信回復原告“好的!我們在積極找中建,你們也和財務對好帳”。被告富亮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原告剩余材料款160900元,原告遂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授權委托書》兩份、轉賬明細、短信記錄、河北富亮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等證據證實并記錄在卷
判決結果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河北富亮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凱森材料款人民幣160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材料款人民幣160900元為基數,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18元,減半收取計1759元,由被告河北富亮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遞交,或郵寄至本院訴訟服務中心(郵寄地址:井陘縣,郵編:050300,收件人:材料收轉窗口)。
上訴案件受理費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劉海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霖
書記員陳翠平
判決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