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云湘、夏志剛與被告陳楊、上海昊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顧煜麟獨任審判于2013年11月20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嗣后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2014年3月21日原告李云湘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即原告夏志剛繼續參加訴訟。根據原告夏志剛的申請追加上海市路政局為被告并于2014年4月17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期間分別追加上海滬洋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奉賢區公路管理所為本案第三人并于2014年11月27日、2015年3月25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志剛及其委托代理人盛桂榮和畢林書、被告陳楊、被告上海昊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輝、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金芳和于素玲、被告上海市路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孫峰、第三人上海滬洋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秋杰、第三人上海市奉賢區公路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朱愉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