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河南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南紅鑫精密滾動體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02民初586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河南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紅鑫精密滾動體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1602執701號
判決日期:2020-10-27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2.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被失信被執行人名單;3.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劵,向車輛管理部門查詢車輛登記;4.向房地產管理、自然資源等部門查詢房產及土地信息;5。通過委托調查、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執行人的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認為,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向申請執行人釋明,本次執行程序確無法進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史衛軍
審判員李紀念
審判員龔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蘇思源
判決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