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海華訴被告河南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軍州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馮海華與河南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軍州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0622民初2560號
判決日期:2020-03-26
法院: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馮海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河南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簽訂的《鶴壁市淇縣店連店建設工程勞務合同》;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338012.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8600元泵車費;4、依法判令二被告退還原告保證金30000元并承擔誤工損失費25000元;5、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1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鶴壁市淇縣店連店建設工程勞務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店連店商業門面工程的所有土建施工的勞務,建筑面積為5000平方米,勞務承包價格為每平方米370元,并約定若因被告公司原因造成成合同解除,應無條件返還原告全額保證金并賠償每平方米5元的誤工損失費。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公司繳納保證金30000元。后因被告公司資金不到位無法購進原料,原告被迫多次停工,目前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施工至地面二層砼澆筑完,被告需按照總造價的60%付款,而被告至今僅支付5萬元,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馮海華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磊
審判員王海霞
人民陪審員秦紅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楊冰
判決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