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國英等20人與被告郝曉龍、石家莊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區建筑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本案在庭審前,原告方的訴訟代表人撤回對被告郝曉龍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原告的訴訟代表人李風歧、周永辰、李聚彥、王建朝和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時素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開發區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利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國英、周建英等與石家莊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132民初540號
判決日期:2020-07-01
法院:元氏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周國英等20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工資157710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開發區建筑公司承包了元氏龍城山湖頌小區樓房建筑工程,被告郝曉龍錄用原告為該工程進行施工,欠原告工資共計157710元。被告郝曉龍于2015年2月12日為原告寫了四張工資欠條,欠條落款為被告開發區建筑公司及郝曉龍,后原告每年連續到元氏縣勞動監察大隊向被告主張權利,至今沒有給付,故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周國英、周建英、周武英、周芹月、李聚書、任丙書、王建朝、李聚彥、周永辰、李風歧、周九新、田士偉、周永軍、周景存、周榮月、李更方、李金素、李蟠、李軍夕、崔獻論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27元,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賈竹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蘇醒
判決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