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縣天昊攪拌站(以下簡稱天昊攪拌站)與被告石家莊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區建筑公司)、石家莊市藁城區賈市莊鎮耿家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耿家莊村委會)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昊攪拌站委托訴訟代理人白玉青、被告開發區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利學、被告耿家莊村委會法定代表人田力江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梁麗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縣天昊攪拌站與石家莊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藁城區賈市莊鎮耿家莊村民委員會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冀0109民初508號
判決日期:2019-06-10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藁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天昊攪拌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貨款8112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6年11月,原告與被告口頭達成混凝土買賣協議,被告(公司)用于承攬耿家莊村內公路硬化。當時被告耿家莊村委會主任答應提供擔保。同年,原告按約陸續向被告(公司)送去混凝土共計312立方,折款(312方×260元)81120元(詳見被告(公司)簽收的小票、發貨單)。現被告早在2016年11月將原告供應的混凝土用于村內公路硬化,但時至今日,二被告以資金緊張為由拖延給付。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判若訴請。
開發區建筑公司辯稱:1、我公司與原告就訴爭貨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買賣協議及買賣關系,并非原告訴爭買賣合同關系的相對方。2、我公司從未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與原告簽訂或履行訴爭貨物合同。3、本案為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性質,應嚴格按照合同相對性的原則確定訴爭貨物買賣合同相對方,依法確定責任。
耿家莊村委會辯稱,一、按照原告訴狀陳述內容顯示原告與被告石家莊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口頭達成混凝土買賣協議,原告與我方賈市莊鎮耿家村民委員會不存在買賣協議和買賣關系的事實,根據合同相對性我方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不應作為本案被告。二、原告訴狀陳述“當時被告耿家莊村委會主任答應提供擔?!保掖逦瘯挥枵J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方可辦理,村主任沒有權利以村委會名義對外提供擔保,我方不認可原村主任口頭答應擔保也不認可原村主任能代表村委會對外擔保。原告所訴的擔保如果僅是村主任以個人的信用擔保,原告應當起訴原村主任個人,訴我村委會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且我村委會經過換屆2016年任職的原村主任已經不再擔任村主任職務,原告起訴我村委會主體錯誤。三、原告訴狀稱二被告以資金緊張為由拖延給付不符合客觀事實,原告訴狀稱其與石家莊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生買賣關系,二者之間有沒有經濟糾紛我方不知情,原告從來沒有向我方主張權利,其也無權向我方主張權利。四、我村委會與石家莊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建設施工合同關系,與本案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且我村委會已經將工程款全部付清,本案原告向我方主張權利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根據。綜上所述,請求法院裁定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起訴或者判決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如下:原告庭審中提交2016年11月15日落款為“耿家莊村委會董青輝”和“趙縣天昊攪拌站李江朋”的《耿家莊村委會與趙縣天昊攪拌站協議書》一份(落款處加蓋有天昊攪拌站公章,未加蓋耿家莊村委會公章),董青輝個人出具的證明一份,以及簽收人為“永子”的發貨單25張、簽收人為“劉”的4張、簽收人為董青輝的5張、和無簽收人簽收的17張,日期為2016年11月16日至20日,無加蓋公章。
另查明,2016年11月,董青輝任職耿家莊村委會主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趙縣天昊攪拌站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麗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張曉青
判決日期
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