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于恩紅與被執行人德州鼎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魯1402民初3829號民事判決書,依該判決內容被執行人德州鼎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償還申請執行人人工費4153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2597元鑒定費9200元由被告承擔。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受理。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督促其履行。查詢了被執行人德州鼎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等財產線索,發現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158667.59元,已扣劃并支付給申請人。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于恩紅、德州鼎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1402執310號
判決日期:2020-08-28
法院: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等證據證實。
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發出被執行財產舉證通知、風險告知書,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判決結果
終結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2017)魯1402民初3829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張宗巨
審判員曹富新
審判員劉振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吳勇旭
判決日期
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