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飛與被告安徽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成公司”)、貴州睿成中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振公司”)、李慶春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先鋒,被告睿成公司、中振公司、李慶春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童助旭、董凌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飛與安徽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睿成中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11民初1671號
判決日期:2020-08-06
法院: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江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睿成公司、中振公司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13000元,并支付利息暫定133380元(以513000元為基數,按照月息2%的標準從2019年1月30日暫計算至2020年1月28日,最終計算至本息全部付清為止),合計646380元;2.被告李慶春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訴訟費、保全費、保函費1400元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3日江飛和睿成公司、中振公司、李慶春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睿成公司、中振公司共同向江飛借款300萬元,利息為月息3.5%,借期三個月。李慶春作為連帶責任擔保人對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借款合同簽訂后,江飛當日即向睿成公司賬戶轉款300萬元。但三被告僅在2018年7月12日償還利息10.5萬元,在2019年1月29日償還利息51.3萬元、本金248.7萬元,剩余本金51.3萬元及利息至今沒有償還。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睿成公司、中振公司、李慶春答辯稱:1.江飛沒有說明借出資金的合法來源,江飛也不是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應為無效。2.借款本金應當將借款之后9天轉賬的10.5萬元予以扣除。雙方關于支付利息的時間約定不明,后來雙方也未協商一致。3.被告支付的高于本金的部分應綜合計算。4.原告主張的利息高于法律規定,即便合同有效,也應予以調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3日,借款人睿成公司、中振公司與貸款人江飛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自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10月2日止,放款賬戶為睿成公司賬戶,還款方式為一次性還本付息法。李慶春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簽字,同時《借款合同》備注:“該擔保為對借款人債務、利息、違約金的連帶擔?!?。同日,李慶春簽訂一份《保證合同》,為案涉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2018年7月3日,江飛向借款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轉賬300萬元。2018年7月12日,借款人向江飛歸還10.5萬元。2019年1月29日,睿成公司向江飛歸還300萬元。
以上事實,由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和江飛提交的《借款合同》、銀行轉賬記錄以及睿成公司、中振公司、李慶春提交的轉賬憑證等證據在卷作證,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睿成中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江飛借款本金49432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94320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李慶春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慶春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安徽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睿成中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江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64元,減半收取計5132元,保全費4020元,合計9152元,由原告江飛負擔473元,由被告安徽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睿成中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867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海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鐘丹
判決日期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