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泰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宏公司)訴被告晉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晉江市住建局)、第三人上海建惠建設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惠公司)、第三人晉江市第二實驗小學建設工程招投標行政監督管理一案,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當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告、第三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6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金鳳、陳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盾、黃紅番,第三人建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晏生、第三人晉江市第二實驗小學的委托代理人鄭志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建省泰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晉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監察(監察)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閩0583行初122號
判決日期:2021-04-02
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晉江市住建局于2019年4月12日向原告泰宏公司作出晉建綜[2019]116號《關于晉江市項目招投標投訴處理決定書》,認定評標委員會作出否決原告投標的決定未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晉江市項目否決原告投標的決定符合招投標文件要求,對原告于2019年4月3日提出的晉江市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內容中關于“福建省遠方建設有限公司為第一候選人、福建閩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第二候選人、福建省天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第三候選人、福建省泰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否決投標”評標結果的投訴,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令第11號)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駁回原告投訴的決定。
原告泰宏公司訴稱,被告晉江市住建局作出的晉建綜〔2019〕116號《關于晉江市項目招投標投訴處理決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并重新作出投訴處理決定。理由如下:一、本案原告已嚴格按照涉案項目招標文件的要求,遞交投標保證金49.89萬元,已實質性響應了招標文件的要求,其投標文件在實質上是一份響應了涉案項目招標文件的投標文件。至于泰宏公司商務文件之投標函中將投標保證金金額49.89萬元誤填寫為80萬元的書寫錯誤明顯是一種文字錯誤,屬明顯的文字錯誤、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不能認定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評標委員會評審原告商務文件不合格,否決其投標顯然是違法、錯誤的,依法應予糾正。二、被告晉江市住建局作出的涉案投訴處理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1、被告作出的涉案投訴處理決定書第2頁第12-13行“其商務文件中的投標函投標保證金填寫為80萬元與招標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內容前面應加上“評標委員會認為”。2、被告在涉案投訴處理決定書“調查認定基本事實”部分雖載明該機關已查閱了本項目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過程文件等相關材料,問詢了有關人員,并組織就投訴事項進行了審查。但縱觀全案卷宗,被告并沒有提交證明其詢問了有關人員,并就投訴事項進行審查的相關證據材料,因此違反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3、被告在涉案投訴處理決定書“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采用評標委員會的錯誤決定,認定晉江市項目否決原告投標的決定符合招標文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法無據。4、被告沒有按照《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四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涉案投訴進行立案登記并履行報批手續;不僅要調查收集對原告不利的證據,也要調查收集對原告有利的證據;向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進行調查取證,并制作詢問筆錄;制作調查報告、處理意見及執法機關集體審議材料。同時,被告也沒有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聽取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五位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通知投訴人泰宏公司與被投訴人進行質證;按制作投訴處理決定要求的內容制作決定書。綜上,原告已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遞交49.89萬元投標保證金,其投標文件在實質上只是一份響應了涉案項目招標文件的投標文件,至于原告在商務文件之投標函中將投標保證金金額49.89萬元誤填為80萬元,屬明顯的文字錯誤、細微偏差,不能認定為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評標委員會評審原告商務文件不合格,否決原告投標是違法、錯誤的,應予糾正;被告作出投訴處理決定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作出的涉案投訴處理決定的行政行為合法,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泰宏公司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組,晉建綜〔2019〕116號《關于晉江市項目招投標投訴處理決定書》及郵寄憑證復印件1份,證明2019年4月12日,被告作出該決定書并于2019年4月14日送達原告。
證據2組,《投訴函》及相關材料、郵寄憑證復印件1組,證明2019年4月4日,原告向被告郵寄送達了涉案晉江市項目的投訴函,實際上4月3日原告也當面向被告送達了一份。
證據3組,《關于“晉江市項目”評標結果及中標候選人公示的異議書的回復函》及郵寄憑證復印件1份,證明2019年4月12日,原告收到第三人晉江市第二實驗小學送達的回復函,并于2019年4月13日,向被告補充提交該回復函。
被告晉江市住建局辯稱,2019年4月3日,答辯人收到原告泰宏公司提交的《投訴函》,稱第三人晉江市第二實驗小學(即涉案招標人)、第三人建惠公司(即涉案招標代理機構)于2019年3月25日發布的晉江市項目中候選人公示關于“福建遠方建設有限公司為第一候選人、福建閩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第二候選人、福建省天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第三候選人、福建省泰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否決投標”的評標結果錯誤,要求答辯人糾正招標人否決其投標的錯誤,恢復原告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并將原告投標文件納入有效投標文件進行重新評審。答辯人經審查,第三人晉江市第二實驗小學發布編號為晉政施招20190131001號《招標公告》,對晉江市項目的施工進行公開招標,其中第6.2條規定“投標保證金提交的金額:498900元人民幣”,第三人建惠公司為招標代理機構。原告參加該項目的投標,于2019年3月21日遞交其編制的《投標文件》,包含資格文件和商務文件,其中資格文件“十一、投標保證金有關單據掃描件”體現其于2019年3月21日14:55將投標保證金人民幣498900元匯入晉江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心,商務文件中的“投標函”第3項填寫為“隨同本投標函提交投標保證金一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捌拾萬元(¥800000元)”。該項目于2019年3月22日在晉江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心公開開標,于2019年3月25日公示中標候選人,原告因“商務文件中的投標函投標保證金填寫為80萬元,與招標文件要求不一致”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其投標,否決依據為“通用本第3章評標辦法和標準,第2節4點商務文件初步評審辦法和標準4.1.2相關內容與資格文件填報(包括電子印章)不一致,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否決其投標”。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分別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提出書面異議,于2019年4月3日向答辯人提出書面投訴函。另查明,該項目評標委員會是根據閩政辦[2007]221號《福建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由福建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網絡終端抽取的五位專家組成。負責涉案項目的評標,該評標委員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招標文件的要求,以表決方式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否決原告招標的決定,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收到原告投訴后,依法及時進行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原告認為被告執法程序不合法于法無據,法律并沒有規定調查的具體形式,可口頭詢問,也可書面詢問。至于立案審批手續,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辦案流程,不需要作為證據提供。聽取意見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被告采用口頭聽取招標人和代理機構的意見,已經履行了相應義務。綜上,晉江市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存在違法行為,原告有關“恢復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將投標文件納入有效投標文件進行重新評審”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據。答辯人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駁回原告投訴的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被告晉江市住建局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組,中共晉江市委辦公室晉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晉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晉委辦〔2015〕85號)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依法履行監督建筑工程招投標行政監管職責。
證據2組,原告投訴函及投訴時提交的材料復印件1組,證明1、原告與投訴項目有利害關系;2、原告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異議,并在規定期限內向被告投訴。
證據3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通用本、專用本復印件各1份,證明1、晉江市項目招標相關公告內容、投標須知;2、投標須知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審意見不一致時,應以表決方式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處理。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評標報告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電子簽名)又不在評標報告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證據4組,原告提交的投標文件(商務文件、資格文件)復印件1組,證明原告參加本項目投標,并提交相關投標文件,但商務文件中的“投標函”和資格文件有關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不一致。
證據5組,中標候選人公示復印件1份,證明1、原告投標被否決,及否決的原因和依據;2、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證據6組,評標委員會組成過程相關材料、評標委員會評標過程文件、評標委員會否決泰宏公司投標的相關投標表決過程和結論文件[包括:《福建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網絡終端委托抽取申請表》、《福建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項目抽取登記表》、《福建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專家委員會成員簽到承諾表》、回避單位設置名單、《福建省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結果記錄表》、《評標專家簽到表》、《開標記錄表》、《K值抽取記錄(b)》、《入圍投標人名單確定表》、《進入評審投標人名單確定表》、《進入評審的投標人身份驗證表》、《資格文件評審表》、《資格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名單》、《資格評審不合格投標人名單》、《商務文件初步評審表》、商務文件算術性修正和細微偏差補正情況、《商務文件詳細評審表》、《否決投標情況說明》、《評審合格投標人評標價排序表》、《擬推薦中標候選人信息核驗表》、《推薦中標候選人情況說明》、《評標委員會投票表決》、《評標報告》]復印件1組,證明1、評標委員會系按規定抽取的專家組成;2、評標委會員評標程序合法;3、評標委員會否決原告投標符合招標文件,沒有違法。
證據7組,晉建綜〔2019〕116號《關于晉江市項目招投標投訴處理決定書》及送達憑證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依法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并送達。
第三人建惠公司述稱,本項目于2019年3月22日下午14:30在晉江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心開標,評標委員會通過福建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網絡終端隨機抽取確定,評標委員會在評審原告泰宏公司時各專家評審意見不一致,最終表決意見以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給予否定投標。最終評標委員會推選第一中標候選人福建遠方建設有限公司、第二中標候選人福建閩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中標候選人福建省天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我單位按要求提供本項目授權的K值、評標基準價及入圍投標人名單和招標文件等供評標委員會評審,我單位只能尊重評標委員會評審結果。
第三人建惠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第三人晉江市第二實驗小學述稱,晉江市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委托第三人建惠公司代理,手續和程序合法合規。該項目招投標結果由評標委員會評審決定,我方無權也沒有干預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工作。我方在晉江市項目建設招投標工作無存在過錯,我方委托第三人建惠公司進行招投標事宜,尊重評標委員會的決定,我方無權干涉。原告泰宏公司投訴后,被告晉江市住建局叫我方去進行詢問、了解。被告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正確。
第三人晉江市第二實驗小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上述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如下認證:
被告、第三人建惠公司、第三人晉江市第二實驗小學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均無異議。本院認為,對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無異議的證據,應確認其證明效力,故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1-3組的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提供的證據1組,原告沒有異議。被告提供的證據2組,原告認為該組證據是當初原告向被告提交,但是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該組證據材料中只提交了“異議書”的一份附件(即簽收表),遺漏了原告當初向被告提交的“異議書”及其中8個附件材料,遺漏了原告已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等對原告有利的證據。被告則認為該組證據的證明目的只是原告的訴權問題。被告提供的證據3-6組,原告對形式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對象有異議,認為原告已嚴格按照本項目招標文件的要求,遞交投標保證金498900元人民幣,其投標文件在實質上是一份響應本項目招標文件的投標文件,至于投標文件之投標函中將投標保證金金額49.89萬元誤填寫為80萬元的書寫錯誤明顯是一種文字錯誤、細微偏差,不能認定為與招標文件要求不一致,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評標委員會評審原告商務文件不合格,否決原告投標顯然是違法、錯誤的。被告提供的證據7組,原告對形式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對象有異議,認為被告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法無據,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第三人建惠公司、第三人晉江市第二實驗小學對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均無異議。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上述在案證據,來源及形式合法,具有客觀真實性,且與本案相關,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3日,被告晉江市住建局接到原告泰宏公司提交的《投訴函》,稱第三人晉江市第二實驗小學(即涉案招標人)、第三人惠建公司(即涉案招標代理機構)于2019年3月25日發布的晉江市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內容中關于“福建遠方建設有限公司為第一候選人、福建閩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第二候選人、福建省天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第三候選人、福建省泰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否決投標”的評標結果錯誤,要求被告糾正招標人否決其投標的錯誤,恢復原告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并將原告投標文件納入有效投標文件進行重新評審。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原告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兩第三人關于中標候選人及暫停涉案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告、異議書簽收情況、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通用本及專用本、投標文件之商務文件及資格文件等證據,又于2019年4月13日向被告補充提交第三人晉江市第二實驗小學對其作出的《關于“晉江市項目”評標結果及中標候選人公示的異議書的回復函》。接到原告的投訴,被告收集了涉案評標委員會組成過程的相關材料、評標委員會評標過程的相關文件、評標委員會否決原告投標投票表決過程的相關材料和結論文件,并向第三人晉江市第二實驗小學了解相關情況。2019年4月12日,被告作出晉建綜〔2019〕116號《關于晉江市項目招投標投訴處理決定書》,認為評標委員會的五位專家就原告投標函中投標保證金金額填寫錯誤是否應該廢標存在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采用表決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根據通用本第3章評標辦法和標準,第2節評標辦法和標準第4點商務文件初步評審辦法和標準‘4.1.2相關內容與資格文件填報(包括電子印章)不一致’”為由,作出否決該公司投標的決定,程序符合該項目《招標文件》中《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7版)通用本25.2.8“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審意見不一致時,應以表決方式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處理。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評標報告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電子簽名)又不在評標報告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條款規定,未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晉江市項目否決原告投標的決定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駁回原告的投訴。原告不服,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并向本院申請裁定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暫停涉案項目的招投標活動,本院經審查認為該申請不屬本案審查范圍,告知其不予準許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福建省泰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鄭碧宗
審判員洪江波
人民陪審員傅南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葉俊妮
判決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