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貴州興黔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黔順通建筑公司)與被上訴人福泉市牛場鎮三角坡商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角坡商混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黔2702民初2684號民事判決后,興黔順通建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了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興黔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市牛場鎮三角坡商混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27民終721號
判決日期:2021-02-01
法院: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興黔順通建筑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以80980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資金占用;2.本案的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的資金占用費標準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明確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基準的標準已經取消。因此,對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訴訟的案件,應當使用不同的計息標準進行分段計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糾紛是2019年10月10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資金占用費不應當采用年利率6%的計算方式,而應當以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角坡商混公司二審未答辯。
三角坡商混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混凝土款379475元,并以應付貨款379475元為基數從2017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資金占用期間利息至履行完畢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興黔順通建筑公司因承建貴州省茶馬本然生態工程項目需要混凝土,于2016年7月23日與原告三角坡商混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該合同約定了混凝土砼強度等級、單價、計量驗收、結算及付款方式等等。其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供應相應砼強度的混凝土,經雙方結算對賬,截止2016年12月,原告共計向被告供應了各種砼強度混凝土267165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86185元,被告尚欠原告80980元混凝土款。經原告催收未果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如前訴請。在庭審中,原告自愿當庭撤回除左良才、楊華簽字確認外的對賬單的其余部分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受法律保護,并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向原告購買混凝土,并與原告簽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原告按約定向被告供應相應砼強度混凝土,但被告在支付部分貨款后,剩余貨款80980元未進行支付,被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的規定,構成違約,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剩余貨款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審中自愿當庭撤回除左良才、楊華簽字確認外的對賬單的其余部分訴訟請求,系其對自身訴權的行使,其行為未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亦未違法律禁止性規定,故一審法院從其自愿。關于原告主張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的規定,原告主張占用資金期間利息的訴請,不違反上述法律的規定,但由于雙方對所欠貨款未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故以80980元為基數從2019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資金占用期間利息至履行完畢之日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貴州興黔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福泉市牛場鎮三角坡商混有限責任公司混凝土款八萬零九百八十元整,并以該款為基數從2019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貨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如義務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7676元,減半收取3838元,由原告福泉市牛場鎮三角坡商混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838元,被告貴州興黔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000元。
經本院審理,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25元,由上訴人貴州興黔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蔡云飛
審判員石明鋒
審判員朱代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肖文潔
判決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