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泉市牛場鎮三角坡商混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杜江揚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福泉市牛場鎮三角坡商混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柏剛成與被告杜江揚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泉市牛場鎮三角坡商混有限責任公司與杜江揚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2702民初1943號
判決日期:2020-10-28
法院:貴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福泉市牛場鎮三角坡商混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18000元,并以18000元為基數,按2%月利率支付從2020年1月1日起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的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截至2020年8月27日利息為2880元);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訴訟代理費3000元。庭審過程中,原告明確表示放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及訴訟代理費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被告杜江揚因修建牛場三江高位水池需要混凝土,于2019年1月15日、16日向原告購買混凝土94方,價值31840元,被告已支付13840元,尚欠18000元未付。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原告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支持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杜江揚對原告福泉市牛場鎮三角坡商混有限責任公司所訴事實無異議,辯稱由于今年受新冠疫情影響,資金周轉困難,造成欠款長期未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杜江揚因修建牛場三江高位水池需要混凝土,于2019年1月15日、16日向原告購買混凝土94方,價值31840元,被告已支付13840元,尚欠18000元未付。上述查明事實有原告福泉市牛場鎮三角坡商混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對賬單、銷售混凝土統計表、送貨單、付款承諾書及庭審筆錄予以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限被告杜江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福泉市牛場鎮三角坡商混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貨款一萬八千元整。
如被告杜江揚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8元,已減半收取199元,由被告杜江揚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若義務人未按本判決履行義務,權利人有權在本判決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許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何婭
判決日期
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