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泉市牛場鎮三角坡商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角坡公司”)與被告唐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三角坡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文喜、柏剛成,被告唐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泉市牛場鎮三角坡商混有限責任公司與唐康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2702民初2752號
判決日期:2020-01-13
法院:貴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三角坡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唐康支付所欠原告混凝土款304260元,并以應付混凝土款304260元為基數從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資金占用期間利息至履行完畢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唐康之夫戴加興承建中鐵十二局牛場鎮牛角塘至窄巖通村公路項目需要混凝土,與三角坡公司達成混凝土買賣協議,截至2017年1月3日共欠原告混凝土款804260元,事后支付混凝土款40萬元,尚欠原告混凝土款404260元,并出具欠條給原告,約定于2018年7月31日前付清;但被告僅支付10萬元,余款304260元至今未履行給付義務。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如前訴請。
被告唐康辯稱:欠原告混凝土款是事實,是因為經濟困難才未支付,愿意與原告協商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唐康在與戴加興同居期間,戴加興承包了由中鐵二十局承建的福泉市牛場鎮牛角塘至窄巖的通村公路,由原告三角坡公司向戴加興提供鋪設路面的混凝土,原告從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日陸續向戴加興供應混凝土,分別于2016年12月8日、2017年1月6日進行了結算,共欠原告混凝土款804260元。戴加興在支付400000元后,余款404260元未予支付,被告唐康于2018年2月14日主動向原告出具欠原告404260元混凝土款的欠條,承諾于2018年7月30日付清該款,逾期未付按未付款項的2%支付資金占用費。之后,被告于2018年9月8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剩余304260元至原告起訴未支付。
上述事實,經當事人當庭陳述,并有原告提供的供貨單、對賬單、欠條、打款憑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唐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欠原告福泉市牛場鎮三角坡商混有限責任公司混凝土款三十萬四千二百六十元(¥30426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六千零八十五元二角(¥6085.2元);
二、駁回原告福泉市牛場鎮三角坡商混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64元,減半收取計2932元,由被告唐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瑞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幫翠
判決日期
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