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海城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建公司)不服岫巖縣人民法院(2020)遼0323司懲1號決定書,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海城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zhí)行審查類執(zhí)行決定書
案號:(2020)遼03執(zhí)復50號
判決日期:2020-11-27
法院: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審法院查明:本院在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閆立萍與被執(zhí)行人房有昌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查明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海執(zhí)牛字第0012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暫停支付被執(zhí)行人房有昌在九建公司工程質量保證金447776元。九建公司在收到裁定后,仍于2015年6月22日向房有昌支付9500元,拒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故決定對九建公司罰款50萬元。
復議申請人九建公司不服罰款決定,向本院申請復議,理由是:九建公司與本案申請執(zhí)行人沒有債權債務關系,被執(zhí)行人房有昌在九建公司沒有質保金。九建公司支付的9500元樓房維修款是按照牛莊鎮(zhèn)政府的要求支付的,并非支付給房有昌質保金。岫巖法院的罰款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撤銷
判決結果
一、撤銷岫巖縣人民法院(2020)遼0323司懲1號決定書。
二、發(fā)回岫巖縣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尤學軍
審判員張軍
審判員王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宋馳
判決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