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城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閆立萍、房有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于2019年4月8日起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民事起訴狀中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原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準確住址,導致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同時經法院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的送達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達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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