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幫岐與被告李寶峰、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宏公司)、淅川縣西簧鄉西簧初級中學(以下簡稱西簧中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幫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鋒,被告李寶峰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淅峰,被告嘉宏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雪飛,被告西簧中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海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夏幫岐與李寶峰、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326民初798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夏幫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償付建筑工程施工費用(含施工人員工資費用)共計384390元;二、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律師代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淅川縣全面改薄項目第一標段--西簧初級中學宿舍樓及公廁工程由嘉宏公司中標承建,中標價2619030.93元,雙方于2016年4月25日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嘉宏公司將該工程承包給李寶峰施工,2017年1月2日,李寶峰經與原告協商,就該工程宿舍樓土建工程施工事宜簽訂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確定建筑施工面積為2465平方米,單價為704元,工程總造價為1735500元;簽約后根據建設單位需求又追加了地下室、房屋基礎超深工程(經審計該附加工程總造價為600321.84元),此外還增加了合同外地坪圍墻等附屬項目等工程。2017年9月5日,該工程經相關單位驗收合格后已交付使用;但目前被告方僅支付工程款1996410元,仍下欠384390元以各種借口遲遲不予支付。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被告李寶峰辯稱,首先1、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實,但原告主張的工程款應當依合同據實決算后,以決算數額為給付依據,原告主張的384390元無結算支持依據;2、原告主張追加了地下室、房屋及基礎超深工程經審計總造價600321.84元不真實,應為審計決算價2753552.4元減去2351638.59元,為401913.81元,并且需要按照合同結算工程款并扣除相關比例稅費后剩余296610.8元;3、原告的款項為1735500元加296610.8元為2032110.81元,原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成本票22106.72元及我方后期代付的維修費3160元,宿舍樓應當付的款項為2006844元;4、附屬工程追加31343.6元,扣除相關稅費23131.12元,匯總后我們認為應當支付原告的款項為2006844元加23131.13元扣除已支付1996410元,為33565.13元,這些是根據審計報告計算的。其次,原被告之間簽的施工合同的第十條第一、二款,第十一條第三款原告存在工程超期,故我方依據該款項認定原告存在違約情形,同時我們請求依照合同第十條第二款,請求173550元違約金。
被告嘉宏公司答辯意見同李寶峰。
被告西簧中學辯稱,夏幫岐干活的時候我們不知道,李寶峰干的時候我們知道,他們之間的事我們不知道,錢是財政局對準公司打的。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交了如下證據: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審計報告;3、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4、關于西簧初級中學宿舍樓項目資金矛盾糾紛調解報告;5、合同協議書。被告李寶峰質證認為,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是通過該證據可以看出被告與原告之間約定有違約責任,原告應當對被告承擔因違約產生的后果,應支付違約金;根據該合同第十三條,原告應當對所施工的標的承擔維修責任,被告李寶峰替代原告承擔了該責任,被告應當予以扣減原告的施工費;根據合同第四條原告應當向被告提供正式票據22106元的成本稅票,被告李寶峰替代原告承擔該款項,應當從原告所主張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該合同無法得出被告所欠原告的實際工程款數額。對證據2審計報告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報告原告施工中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且審計部門已經將不符合標準的施工內容予以扣減;從該報告無法得出原告的起訴數額;對證據3真實性、證據來源和關聯性有異議,無法確定工程施工的投標價還是審計的結算價;證明方向有異議,該證據與審計上出示的數據存在不一致,該數據600321元與審計結算的563378.58元不一致;對證據4有異議,該調解報告沒有經辦人員以及參與協調人員的簽字,該調解報告與本案訴爭的事實,請求的數額沒有任何關聯,不具有終局性,該報告后附的計算內容和數據合法性均有異議,既沒有經過李寶峰和嘉宏公司的認可,也沒有西簧鄉教辦室和財政局的認可,不能作為結算依據,該結算對李寶峰和公司無效,同時該計算內容不客觀,沒有考慮扣除部分和稅費成本問題,雖然參與了,但沒有簽字;對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與本案原告和被告李寶峰之間所簽的合同是兩個獨立的民事協議,不具有關聯性。綜上所述,原告提交的5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訴訟中所稱600321.84元的款項,也不能證明原告訴稱的384390元分項數據來源及累計數額,不能證明原告訴訟主張。被告嘉宏公司進行質證,審計報告,招標合同都無異議,其他的我們都不知道。被告西簧中學進行質證,對證據1學校不清楚;對證據2、4、5學校認可,調解報告參與人員簽名,學校留存有,工程款計算內容以雙方口述為準,均未提供計算的材料證明,學校只是記錄,過程屬實,調解未達成一致意見;對證據3學校不清楚。
被告李寶峰提交了如下證據:1、2016年4月30日任命文件一份,證明被告李寶峰為淅川縣全面改薄項目(第五批)第一標段的執行經理;2、審計報告,證明原告主張事實請求數字存在錯誤,原告在結算方式上沒考慮嘉宏公司和李寶峰因工程中標產生的稅費及勘察測量設計辦公等成本,原告主張的施工內容存在部分沒有經過審驗;3、原告應當承擔的稅票,實際由李寶峰和公司代付,該款項應當予以扣除;4、被告李寶峰替代原告承擔的維修費用及清單。原告進行質證,對證據1有異議,無原件,無法核實真實性;對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其證明方向有異議,審計報告內容與合同的標的數額上存在差異,承包合同是雙方區分責任的根本依據,審計報告對款項約定部分不客觀;對證據3、4稅票及維修費用,雙方合同沒有約定原告承擔,無事實依據。被告嘉宏公司和被告西簧中學無異議。
被告嘉宏公司、被告西簧中學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查認為,對原、被告提交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審計報告、合同協議書,因雙方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原告提交的證據3未加蓋公章,出處不明,不予認定;證據4系調解中的產生,雙方未達成一致,不予認定。被告提交的證據3、4真實性無法認定,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淅川縣全面改薄項目(第五批)第一標段--西簧初級中學宿舍樓及公廁工程由嘉宏公司中標承建,雙方于2016年4月25日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
2016年4月30日,嘉宏公司任命李寶峰為該工程執行經理,該工程實際由李寶峰負責施工。2017年1月2日,李寶峰與夏幫岐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一、工程概況:甲方將西簧中學宿舍樓承包給乙方施工,建筑面積2465平方米;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三、工程造價:總工程2465平方米,每平方米造價704元,工程總造價為1735500元;四、工程款支付方式:無預付款,撥款形式按照乙方施工進度撥款,所有工程完工后,經各單位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所有工程款乙方須提供正式票據。驗收之日起一年內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五、施工工期:從施工基礎承包開始至竣工驗收合格即2017年1月1日開工至2017年5月1日竣工,共150天。……九、工程變更及工程結算:施工中,甲方確需進行結構變更時,須經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設計變更單給乙方,方可繼續施工。同時作為竣工結算與交工驗收的依據。…如工程內容發生增減變化,按甲乙雙方協商的單價計算,相應增減工程造價…十、違約責任:由于乙方原因,使工期延期完成,視為乙方違約,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合同總價×0.5%延期天數計算,違約金總數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十三:工程保修:本工程責任終生制,出現任何質量問題均由乙方負責解決,延期15天不解決的,甲方可以追究乙方責任并要求賠償損失。……”被告李寶峰已支付工程款1996410元。
庭審中,經原、被告李寶峰認可,工程款的計算,合同內施工部分按合同價款結算,合同外施工部分按審計價款進行結算。李寶峰施工范圍為廁所、深水井、乒乓球場、道路。夏幫岐施工范圍為宿舍樓、地坪、下水道、圍墻、地下室、基礎處理、水池、電線等。
2019年3月11日,原告申請財產保全,要求法院對被申請人李寶峰和被申請人嘉宏公司在被申請人西簧中學賬戶上的384390元工程款予以保全。2019年3月15日,本院作出(2019)豫1326民初798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凍結被申請人李寶峰和被申請人嘉宏公司在被申請人西簧中學賬戶上的384390元工程款。原告支付保全費2441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寶峰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夏幫岐工程款335039.66元。
二、被告李寶峰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夏幫岐保全費2441元。
三、被告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淅川縣西簧鄉西簧初級中學在欠付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5039.66元范圍內對原告夏幫岐承擔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夏幫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65元,由被告李寶峰、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謝蕊娜
審判員張少普
人民陪審員王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王苗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