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廣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泰遠能源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2019)滬0118民初581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判令:一、被告上海泰遠能源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上海廣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人民幣375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幣3375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2月15日起算至實際支付日止;以人民幣375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1月5日起算至實際支付日止);二、本案受理費人民幣6925元,減半收取人民幣3462.50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2395元,均由被告泰遠公司負擔。屆期,被告上海泰遠能源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未履行義務。權利人上海廣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請執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向被執行人上海泰遠能源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前按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經查,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分別于2019年4月17日、2019年4月25日依法輪候凍結被告名下銀行存款賬戶。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對被執行人發布限制高消費令、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日,本院依法輪候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賬戶。被執行人未繳納執行款、訴訟執行費。經查,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等可供執行的財產。鑒于目前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故本案暫不具備執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