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執行內蒙古蒙樹生態環境有限公司與包頭市卉祥源生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包頭市卉祥源生態有限公司對本院執行行為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包頭市卉祥源生態有限公司與內蒙古蒙樹生態環境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異議裁定書
案號:(2020)內02執異98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包頭市卉祥源生態有限公司提出異議申請,請求本院停止對15000畝山林查封、評估的執行行為。其異議理由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本案查封且即將進行評估的15000畝山林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荒山”,目前包頭市卉祥源生態有限公司尚未取得15000山林的經營權證書,若流轉該山林的經營權,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目前,包頭市卉祥源生態有限公司未取得政府部分同意流轉的通知,請求暫緩對15000畝山林的評估。
本院經審查查明,內蒙古蒙樹生態環境有限公司依據生效的(2017)包仲裁字第195號仲裁裁決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包頭市卉祥源生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02月18日立案,于2020年5月7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包頭市卉祥源生態有限公司15000畝林地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嗣后,內蒙古蒙樹生態環境有限公司提出評估申請,申請對查封的林地進行評估
判決結果
駁回包頭市卉祥源生態有限公司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邢海峰
審判員胡玉剛
審判員姚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張俊明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