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建芳與被告丁吉峰、蘇州恒昇城建園林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昇公司)物件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過程中,原告馬建芳申請撤回對被告丁吉峰的起訴,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并于2019年4月17日、2019年6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馬建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岑、被告恒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倪顥、孫信宜到庭參加兩次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建芳與蘇州恒昇城建園林發展有限公司物件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08民初2660號
判決日期:2019-08-05
法院: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馬建芳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32996.59元(發票總金額42996.59元,丁吉峰墊付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營養費5400元、誤工費28000元、護理費1080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944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5354.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212690.9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撤回要求被告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35354.4元的主張,將誤工費變更為21000元,要求被告賠償鑒定費3060元,其余訴請不變,訴訟請求總金額變更為173396.59元。事實及理由:2018年11月11日中午11時11分許,馬建芳駕駛電動車經過蘇州市山塘街568號旁邊時,被施工方放置的木板絆倒后摔傷導致其左手骨折。事故發生后,馬建芳被立即送往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救治,被診斷為左側橈骨遠端骨折。雙方兩次協商均未果。原告為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恒昇公司辯稱:丁吉峰系恒昇公司的員工,是事發標段工程的負責人,他不是本案的責任主體,與本案無關。涉案的工程系被告恒昇公司承建的山塘歷史街區新民橋至彩云橋段整治工程。施工時間是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12月27日。鑒于山塘街居住人群較多,無法完全封閉施工,恒昇公司在施工期間嚴格按照市政府的規定,在施工現場的出入口均放置了“注意安全、電動車請繞行”或“電動車請勿駛入”的標志。恒昇公司已經完全盡到安全提示義務,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根據原告的陳述,其并未注意恒昇公司在施工現場的警示標志,未按標志的提示繞行,而是以騎行電動車的方式直接通過,因此造成的損害應由其自身承擔。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11日中午11時11分許,馬建芳駕駛電動車從蘇州市山塘街附近的桐橋東堍門洞駛進后左轉進入山塘街,當其行駛至山塘街568號旁時,因路面鋪設了活動木板,其駕駛電動車在木板上行駛時致木板滑動而摔傷。
事發當日,馬建芳被送往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期間被診斷為左側橈骨遠端骨折,并行橈骨遠端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后于2018年11月15日出院,共住院4天。根據該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記載,馬建芳骨折愈合后,內固定可不予取出。馬建芳稱其內固定不取出。應馬建芳之申請,本院依法委托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馬建芳的傷殘等級、誤工時限、營養時限、護理時限及人數進行鑒定。該所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馬建芳因此次事故致左橈骨遠端骨折內固定術后,目前遺留左腕關節功能障礙評為十級傷殘;傷后90日給予營養支持;傷后90日給予一人護理;誤工時限為傷后180日較為合理。為此,馬建芳支付3060元鑒定費。
另查明:涉案的路段位于山塘歷史街區新民橋至彩云橋段整治工程范圍內,該工程的施工人系被告恒昇公司,丁吉峰系被告恒昇公司的員工,負責現場施工。被告恒昇公司在桐橋東堍門洞口設置了“前方施工,注意安全,電動車繞行”字樣的警示標志及“尊敬的各位居民:計劃從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2月20日對白姆橋至彩云橋段進行路面施工,機動車請勿駛入!施工期間給您帶來不便,敬請諒解”字樣的聲明。
根據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虎丘派出所處警民警于2018年11月11日11時16分至事發現場拍攝的執法錄像上顯示,事發地點的路面上被施工方開挖后留有土坑,土坑上放置了三塊活動的長條木板用于通行,其中一塊木板已經開裂移位,土坑周圍留有泥土及施工垃圾。在距離事發的施工點約十幾米處(靠河一側)放置了一塊“前方施工,注意安全,電動車繞行”字樣的警示標志,其余未見安全警示標志及防護圍欄等安全設施。
目擊馬建芳摔傷過程的山塘街居民范某到庭作證稱:“我與馬建芳在事發地交匯時,看到馬建芳騎電動車駛過路面跳板時摔傷了。離事發地100米的地方有警示標志,但事發地點沒有警示標志和圍欄,事發的跳板旁邊都是泥巴,巷子又不寬,所以通行的人一般都從跳板上行走。事發的時候旁邊有個鏟車司機和其他施工人員,他們也沒有勸阻或告知。這個地方在之前有好多人騎電動車摔傷,只不過傷情沒有馬建芳那么嚴重。”
還查明:事發后,丁吉峰向馬建芳墊付10000元,丁吉峰對此向本院出具情況說明表示,其系代恒昇公司墊付,恒昇公司已經將10000元支付給其
判決結果
一、被告蘇州恒昇城建園林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馬建芳各項損失合計116537.44元。
二、駁回原告馬建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67元,減半收取584元,由被告蘇州恒昇城建園林發展有限公司承擔392元,原告馬建芳承擔192元;鑒定費3060元,由原告馬建芳自行承擔765元,被告蘇州恒昇城建園林發展有限公司承擔2295元;兩項合計由被告蘇州恒昇城建園林發展有限公司承擔2687元,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馬建芳。
(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當事人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蘇州大觀名園支行,賬號:49×××84,匯款時請注明案號。)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帳號:10×××76)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翁迎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王蓀莉
判決日期
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