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州蘇城駿棟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訴被告蘇州恒昇城建園林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陸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11日、4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州蘇城駿棟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剛(參加第三次庭審)、委托代理人張俊、王昊(參加第一、第二次庭審),被告蘇州恒昇城建園林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瑞昌、陳碧玲(參加第一、第二次庭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蘇州蘇城駿棟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蘇州恒昇城建園林發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3)太商初字第1202號
判決日期:2014-04-30
法院: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蘇州蘇城駿棟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訴稱:2011年下半年,被告蘇州恒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后于2012年4月10日更名為蘇州恒昇城建園林發展有限公司)通過投標的方式承建了蘇州中新科技城幼兒園暖通工程。被告在施工過程中與原告達成了供貨協議,約定由原告為其提供熱鍍管等金屬材料用于施工,雙方同時約定在上述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7日內向原告支付完所有貨款。后該工程于2012年10月通過竣工驗收,但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拖欠的貨款,均遭拒絕。綜上,原告認為,被告惡意拖欠貨款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貨款490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蘇州恒昇城建園林發展有限公司辯稱:1、被告于2011年7月通過投標方式承接了涉案工程,實際承包人是吳建國。之后吳建國將該工程轉包給了朱宏明,朱宏明拉了王根生、楊建明三人合伙,之后王、楊兩人先后退出,由朱宏明一人承包。2、被告與原告沒有任何買賣關系,不應承擔還款責任。3、根據審計涉案工程產生的材料款僅為20余萬元,而朱宏明簽收的貨物已經超過了該金額,并且朱宏明簽收的送貨單、欠條都有眾多疑點,長達幾個月的時間內產生的送貨單基本上都是連號的,欠條的落款月份還存在涂改,該案存在合同詐騙的嫌疑。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1年7月29日,被告與蘇州工業園區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協議書,約定由被告承建蘇州工業園區中新科技城幼兒園暖通工程(以下簡稱“涉案工程”)。該工程實際承包人為吳建國,吳建國將該工程轉包給朱宏明。
2011年11月初,朱宏明以被告名義向原告口頭購買五金件,約定由原告向涉案工程供應五金件,工程竣工驗收后付款。原告從2011年11月6日至2012年4月12日期間向涉案工程工地送貨后向朱宏明出具了9份送貨單,合計金額499763.7元,均由朱宏明簽字確認,送貨單記載的購貨單位為“蘇州中新科技城幼兒園暖通工程(科意路)”。2012年10月9日,朱宏明以經辦人名義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條,確認結欠原告材料款490000元,同時加蓋了“蘇州恒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園區中新科技城幼兒園暖通工程資料專用章”。
朱宏明稱,其與被告沒有任何關系,也不認識被告的任何人員。從吳建國處轉包該工程后其與楊建明、王根生合伙,之后發現可能會虧本,在2011年底向吳建國口頭提出不再轉包,但考慮到雙方后續還要做生意,仍負責該工程實際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但2012年春節之后其僅是經辦人。
2012年8月,涉案工程通過了竣工驗收。原告為向被告索要上述貨款于2013年11月訴至本院。
另查明,2012年4月10日,被告的名稱由蘇州恒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變更為蘇州恒昇城建園林發展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送貨單、欠條、確認書、證人江某的證言、被告的工商變更登記信息,被告提供的(2012)太城民初字第0598號民事調解書,本院從(2012)太城民初字第0598號案卷中調取的庭審筆錄、吳建國與朱宏明簽訂的涉案工程分包合同,本案中本院對朱宏明的調查筆錄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蘇州蘇城駿棟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650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賬號:10×××99
合議庭
審判長陸薇
人民陪審員陳蓉錦
人民陪審員范培亞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周靜
判決日期
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