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海星通信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秦曉朋、肥鄉縣華中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海星通信建設有限公司、被告平安保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秦曉朋、被告肥鄉縣華中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太平洋保險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海星通信建設有限公司與秦曉朋、肥鄉縣華中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0926民初1528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肅寧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河北海星通信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光纜、電線桿等通信設施更換維修費用等損失63330.5元;2、訴訟費、鑒定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承攬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北有限公司肅寧分公司2016-2018傳輸線路和管道施工程架施工工程,其中施工區域包括肅寧縣,施工期內發生的事故賠償權利義務均由原告承擔。2018年5月31日23時左右,被告秦曉朋駕駛冀D×××××、冀D×××××號重型半掛車牽引車沿河龍線由西向東行駛至玉皇廟彎道處(21KM+200M)時,與原告施工中的橫跨382省道的光纜相刮,造成原告電線桿、光纜等通信設施嚴重受損的交通事故,被告至今未予賠償,為此訴請貴院依法裁決。
被告秦曉朋未答辯。
被告肥鄉縣華中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未答辯。
被告太平洋保險辯稱,一、事故車輛保險情況:本案事故車輛冀D×××××號車在我公司承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保險人為肥鄉縣華中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出險時間在保險責任期間內。二、關于保險賠償事宜: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生后,秦曉朋于次日向我司報案。秦曉朋駕駛我司承保的冀D×××××號車在玉皇廟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北有限公司肅寧分公司橫跨382省道的光纜相刮,造成移動公司電線桿、光纜、劉代寧的樹、李虎松的防護網受損,經當地交警部門認定,我司承保車輛負事故主要責任。因無第一現場,故我司未收集到秦曉朋的駕駛證、行車證、從業資格證、營運資格證等資料,請法官查明其之間是否在有效期內。因此車在我公司只承保交強險,故我司僅在貴院依法查明事故責任、審查證據合理、合法有效且無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拒賠的前提下,在交強險限額中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因此案中涉及多方財產受損,請法官合理分配交強險限額。
被告平安保險辯稱,秦曉朋駕駛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50萬元,未投保不計免賠,且發生事故時,秦曉朋屬于實習期內駕駛牽引車,根據保險條款約定,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均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原告損失應首先由交強險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30日23時左右,被告秦曉朋駕駛冀D×××××、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河龍線由西向東行駛至玉皇廟彎道處(21KM+200M)時,與中國移動公司橫跨382省道的光纜相刮,造成車輛、移動公司電線桿、光纜、劉代寧的樹、李虎松的防護網、趙穎超所駕駛的冀FM3105號貨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肅寧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秦曉朋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北有限公司肅寧分公司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趙穎超以及李虎松、劉代寧不負事故責任。以上有肅寧縣大隊事故中隊第1309261201800001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
被告秦曉朋駕駛的車輛冀D×××××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50萬元限額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主張己方損失包括:1、通信設施修復費用89615元;2、鑒定費3000元。提交證據:1、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北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的《2016-2018年傳輸線路和管道施工框架合同》,證明目的是,事故中受損通訊設施尚在施工中;合同第六章6.32約定及2018年6月4日補充協議,證明目的是事故的權利義務責任主體為原告海星公司;2、鑒定結論、鑒定費票據。證實損失數額;3、(2018)冀0926民初12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為原告預留交強險份額為1200元。
被告平安公司質證稱,1、原告與移動公司的合同真實性請法院核實。2、該鑒定報告記載評估以持續使用為前提,但在本案中原告方施工的線纜尚未投入使用,報告中也未對具體的損失項目進行記載,得出的工程費沒有任何依據,預備費也沒有依據,且所附照片與其所稱的認定的損失也不對應,因此該報告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我公司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不應當由我公司承擔。3、判決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判決尚未生效,因秦曉朋駕駛車輛在公司沒有投保不計免賠,根據條款約定負主要責任的實行15%的免賠率。
被告平安保險提交了保險條款一份,主張第二章第24條明確約定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第二十七條約定,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實行15%的免賠率。
對此原告方質證意見為,該保險條款是被告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根據《保險法》規定,免除或減輕保險人義務,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應當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明確釋明,否則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從保險公司提供的條款上,并沒有秦曉朋或者其掛靠的運輸公司簽名或蓋章,并沒有向其明示的相關證據,因此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被告平安保險稱秦曉朋并非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我公司沒有對其告知的義務,對被保險人肥鄉縣華中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告知在五日內核實后答復法院,但至今被告平安保險未答復。
原告方主張事故車輛實際所有人是秦曉朋,其掛靠肥鄉縣華中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秦曉朋也是該車保險的實際投保義務人。
原告方認可鑒定報告中第三(2)項內容為損失項目,對此被告平安保險無異議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給付原告河北海星通信建設有限公司120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給付原告河北海星通信建設有限公司63990.5元。
以上各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3元減半收取691.5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支公司承擔20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擔67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素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宋慧雯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