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萬強訴被告馬慶豐、河北恒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海星通信建設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北有限公司為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萬強、被告馬慶豐、被告河北恒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照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慶豐、被告河北海星通信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檀立改、胡風來、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移動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顧磊、王雪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萬強、馬慶豐、河北恒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926民初538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肅寧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馬萬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7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還清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5年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北有限公司將其在肅寧縣境內通信建設工程中的安裝工程發包給被告河北海星通信建設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海星通信建設有限公司又將部分安裝工程分包給被告河北恒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同年9月被告河北恒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將其中的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給原告,原告對該工程進行了施工,并于2017年10月竣工將工程交付給被告使用,工程款共計79000元,被告馬慶豐對原告的工程質量進行核實并簽字確認,故訴至法院,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馬慶豐辯稱,對馬萬強一案沒有意見。
被告恒照公司辯稱,對馬萬強一案沒有意見。
被告海星公司辯稱,一、根據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馬萬強是恒照公司施工過程中雇傭的員工。本案應屬于恒照公司員工與恒照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糾紛,并非建設工程糾紛。恒照公司在施工中自主雇傭人員完成工程施工工作所發生的勞務報酬與海星公司無關。二、從本案起訴形式來看,馬萬強起訴海星公司,起訴理由是他們認為所完成的工程項目是恒照公司從海星公司承包的工程,他們是將海星公司作為工程發包人而訴請支付工程費的。很顯然,對于恒照公司從海星公司承包的工程工作(涉案工程),馬萬強僅僅是從事其中幾項工程工作的個體或工人,他們依法不具備法定的實際施工人的主體身份,不能以工程實際施工人的身份向所謂的工程發包人海星公司主張支付工程款。原告以海星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于法無據,有損海星公司企業聲譽。三、海星公司已經在2017年5月履行完了有關案涉工程工作的付款義務,并不欠恒照公司工程款項。退一步講,按照海星公司與恒照公司的勞務承包合同約定,海星公司與恒照公司進行費用結算以恒照公司先行開具發票為前提,并且在恒照公司不退還工程材料的情況下,海星公司有權不予支付。因此,在無證據證明恒照公司已經開具工程費發票和已經退還剩余工程材料的情況下,無論恒照公司還是原告均無權向海星公司主張任何工程費用。四、從原告起訴提供的其所完成的工程工作的證據材料,原告所述部分工程項目并非恒照公司從答辯人處承包的工作內容,這些工作產生的勞務費用明顯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依法無義務承擔上述費用。五、根據民法典民事權利和義務移轉的規定,本案被告恒照公司至今尚欠海星公司數十萬的工程材料,海星公司一直找恒照公司協商并希望盡快返還扣留的材料,恒照公司及其代表人至今無任何回應。被告恒照公司尚欠海星公司的財產屬于不當得利,恒照公司負有退還并承擔相應損失的法律義務。若原告主張自己為實際施工人,依法首先需要承擔恒照公司的上述退還工程材料的義務或債務。六、對于恒照公司是否尚欠原告工程款項,海星公司并不知情,客觀上也沒有能力了解和查證。原告直接以海星公司為被告起訴,對于海星公司的名譽明顯不利,海星公司希望原告盡快撤銷對海星公司的起訴。如果原告需要,可以持相關的證明材料找海星公司核實有關工程付款的情況,海星公司會盡力配合以維護原告作為一名普通工人應盡的權益。
被告移動公司辯稱,一、原告起訴的案由錯誤,本案應確定為勞務合同糾紛案件,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案涉的項目是甲供材,原告馬萬強提供的是勞務工作,其申請討要的款項應屬勞務工資,被告馬慶豐也向原告寫下欠條,原告應向其提供勞務的雇主馬慶豐或者河北恒照通信有限公司主張權利,而不應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二、原告馬萬強非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冀高法[2018]44號)第29條之規定,實際施工人與名義上的承包人相對,一般是指非法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借用資質(掛靠)簽訂合同的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可認定為實際施工人:(一)存在實際施工行為,包括在施工過程中購買材料、支付工人工資、支付水電費等行為;(二)參與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簽訂與履行過程;(三)存在投資或收款行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認定為實際施工人:(一)屬于施工企業的內部職工;(二)與非法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無施工合同關系的農民工、建筑工人或者施工隊、班組成員。上述人員不能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職能依靠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向實際施工人(承包人)主張權利。本案中,原告馬萬強未提交與非法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之間的施工合同以及相關施工材料予以證實,其只是與非法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無施工合同關系的農民工,其以實際施工人身份就案涉工程價款主張權利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訴訟主體不合格。三、答辯人與原告不具有合同關系,不具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義務。1、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應向前手分包人主張權利。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冀高法[2018]44號)第31條之規定,實際施工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分包人、總承包人、發包人提起的訴訟,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工程款問題尚未結算的,原則上仍應堅持合同相對性,由與實際施工人有合同關系的前手承包人給付工程款。本案中,即使原告具有實際施工人資格,其應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向與之有合同關系的前手主張權利,答辯人作為發包方,與原告不具有合同關系,不具有付款義務。即使法院認定答辯人需要承擔責任,答辯人也僅在欠付實際施工人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2、答辯人已支付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款,不應再承擔支付義務。本案中,答辯人與第三被告河北海星通信建設有限公司簽訂框架合同并下采購訂單,答辯人已按約定支付合同的全部工程款。四、原告主張的工程款79000元工程款,與答辯人無關,也缺乏證據支持。綜上,答辯人不應支付給原告款項,原告應找前手馬慶豐或河北恒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索要款項。請求貴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主張,我是農民工,給恒照、海星干了活兒,他們沒有給錢,我只是提供勞務。我向起訴的四方被告主張79000元,我不管他們怎么分,只要給我錢就行了,我只是農民工,干活不容易。提交的證據有:工作量清單原件一份。
被告馬慶豐、恒照公司質證稱,我公司與原告是勞務關系,對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上面的簽字是馬慶豐簽的。對原告起訴的金額上我不確定,欠是欠,具體數額不確定。
被告海星公司質證稱,對馬萬強的證據,上面寫的是馬強,對證據的真實性、案件的關聯性不認可,其中數項工程海星公司不知情,也非海星公司的工程項目。
被告移動公司質證稱,對該證據,沒有移動公司對證據的任何證實,只有馬慶豐的簽字。我們只能和海星公司對接,進行核實,其他同于海星的質證意見。
被告馬慶豐、恒照公司主張,關于馬萬強起訴馬慶豐這個,是海星和恒照公對公的關系,與我(馬慶豐)個人沒有關系。河北恒照法人變更的時候,手機號也進行了變更,我手機郵箱里的東西都沒有了,原告的工作量表格都沒有了,希望移動配合給我一份,我再去合計欠原告多少錢,對原告負責。恒照公司是個人獨資。移動公司和海星公司在答辯中不認可馬萬強工作量的情況下,我們恒照公司全權負責他的債務,同時我公司有權利對馬萬強的工作量進行拆除,或者是做遷移。恒照和海星簽訂的合同,是移動公司發包的,這三公司均有義務對原告支付勞務費。被告馬慶豐、恒照公司沒有證據提交。
被告海星公司主張,同于答辯意見,另,海星公司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工程款項。提交的證據有:1、2016年9月1日,海星公司與恒照公司簽訂的協議復印件一份,證實海星公司與恒照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海星與恒照公司之間簽訂的是勞務服務協議,該協議第3條第1款對海星公司支付費用進行了約定,約定乙方(恒照公司)開具相應的增值稅發票,海星公司收到發票后將相應合同款支付給乙方,第3條第4款,明確規定了在乙方恒照公司在不退還工程材料的情況下,海星公司可以不予支付;2、轉讓協議復印件(02-1、02-2、02-3),證實恒照公司已經將從海星公司承攬的部分工程轉移,被轉移的工程項目工程費與恒照公司無關,海星公司已經結清相關費用;3、銀行匯款單據3張以及恒照公司給海星公司開具的發票兩張,證實,海星公司已經向恒照公司支付12萬元的費用;4、移動物料出入庫管理表3頁及領料單5張,證實,恒照公司從海星領取材料的具體情況,包括種類和數量;5、關于恒照公司應退還材料的說明,證實恒照公司應退還海星公司材料價格數額278063.43元;6、關于恒照公司未履行協議義務的說明,證實,恒照公司并沒有履行合同第5條所約定的義務(尤其是完工、交工驗收、退料等協議義務),最終工程是由海星公司親自派人施工完成,恒照公司無權依約主張費用。
原告馬萬強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意見。對于海星公司轉讓協議不合理,海星公司不讓李亞生、田占威負責物料回退不合理,海星公司已經給李亞生和田占威結清工費,也應該給我們結清。我們的工程量和海星公司的魏海源電話核對了,核對無誤。應該給我們結清相應的人工費用。對于移動公司的驗收報告,施工單位都有張康寧和馬萬強的簽字,網絡維護人員一欄都有肅寧縣移動分公司驗收專用章,監理單位都有簽字蓋章。
被告馬慶豐、恒照公司質證稱,海星公司提交的入庫單沒辦法證實是海星公司的,我要求海星公司出具移動公司庫房的大票的入庫單,其他的沒有了。
被告移動公司質證稱,沒意見。
被告移動公司主張,同答辯意見,另,從庭審來看,還有第一、二被告和原告的自認,本案應該是勞務糾紛,不應該起訴移動公司。證據:1、移動公司和海星公司簽訂的2016-2018年傳輸線路和管道施工框架合同復印件一份;2、結算審計定案表、發票、采購訂單6套復印件。
原告馬萬強質證稱,不發表質證意見。
被告馬慶豐、恒照公司質證稱,不發表質證意見。
被告海星公司質證稱,沒有意見。
原告稱,我起訴的數額是大概計算的。我們是給恒照公司和海星公司干的活,工作現場驗收單是移動公司人員簽字并蓋章確認的,當時是馬慶豐和王曉陽找的我們干活兒,只知道活兒是移動公司的。
被告馬慶豐稱,馬萬強起訴的數額大概上下浮動差不了一兩千。我個人不應該支付原告的人工費。
被告恒照公司稱,有義務也必須支付人工費。
被告海星公司稱,海星公司認為根據本案庭審情況,足以說明本案是勞務合同糾紛,并非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原告起訴海星公司索要工程費用,無事實法律依據,根據海星公司舉證,海星公司并不拖欠馬慶豐和恒照公司工程款項,相反,恒照公司不僅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且至今尚欠海星公司近30萬元的工程材料,海星公司認為原告所述工作內容中有數項與海星公司無關,對此原告也未能就該數項屬于海星公司提供證據,原告所述的該數項費用,應認定與海星公司沒有關系,法院應依法駁回對海星公司的起訴。
被告移動公司稱,1、根據庭審來看,本案系勞務合同糾紛,原告和第一、二被告也自認是勞務款,原告起訴移動公司訴訟主體不適格;2、關于配合出具工作量,如果原告撤回對我公司的起訴,我公司可以配合出具;3、移動公司已經將全部工程款支付給海星公司,原告不應向我公司索要勞務工資。
庭后,原告向本院提交聲明一份,稱,馬慶豐認可原告所訴79000元是大概數額,上下差不了一兩千,原告放棄訴求中的本金2000元,請求被告支付77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北恒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馬萬強7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7000元為本金從2021年4月14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88元,由被告恒照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尹慧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翟汝坤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