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人生與被告安徽盛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綠公司)、銅陵市義安區順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順安鎮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人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世亮、被告順安鎮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成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盛綠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人生與安徽盛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銅陵市義安區順安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706民初1270號
判決日期:2021-02-26
法院: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趙人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盛綠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未付工程款899401.03元并支付利息損失(自2019年9月4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順安鎮政府就被告盛綠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3.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被告盛綠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順安鎮政府投標關于實施銅陵市義安區順安鎮村級道路硬化工程項目施工工程。并于2016年6月16日簽訂合同協議書,隨后將全部工程轉包給原告趙人生,原告按照約定完成工程施工,現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并實際使用,經工程審計,工程總款為2564409.56元,已付工程款為1164236元,尚欠1400173.56元(目前請求支付工程款899401.03元,余款365007.97元另行起訴)。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主張工程款,被告順安鎮政府應在被告盛綠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內承擔連帶責任。原告經數次協調未果,故提起訴訟,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盛綠公司未作答辯。
順安鎮政府辯稱,第一,案涉工程是事實,順安鎮政府已累計向盛綠公司支付工程款196萬元,順安鎮政府只能在欠付應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不應包含原告所訴請的利息損失。第二,案涉工程造價為2564409.56元,扣除已支付的196萬元,剩余604409.56元未付。按照順安鎮政府與盛綠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5%的質保金即128220.48元應當在質保期5年期滿后予以退還。因此該部分質保金付款條件不成就,應當在欠付的工程款數額內予以扣除,順安鎮政府欠款金額為476189.08元。依據順安鎮政府與盛綠公司的合同約定,盛綠公司將工程違法轉包給原告施工,應當承擔合同造價的2%的違約金,即49078.88元。同時履約保證金122697.2元不應當退還,兩項共計171776.08元。第三,結合質量保證金5%以及應當承擔的違約金和不應退還的履約保證金,共計還余欠304333元。第四,按照順安鎮政府與盛綠公司的合同約定,順安鎮政府付款必須由盛綠公司在順安鎮稅務部門開具相關的發票,才能夠付款。順安鎮政府對于欠付304333元的工程款未能支付的原因,是由于盛綠公司沒開具發票導致。因此無論是原告還是盛綠公司,均不能要求順安鎮政府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和違約責任。那么在本案中,由于盛綠公司未開具發票,應當在欠款總額中相應扣減11%的稅款。
趙人生為證實其事實主張,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工程轉包合同、銅陵市義安區審計局文件以及審核定案表、合同協議書,順安鎮政府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證據二合同相對方是原告與盛綠公司,順安鎮政府承擔的是未付工程款范圍內的連帶責任。同時按照兩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約定,盛綠公司將工程違法轉包給原告,應承擔合同價2%的違約責任和扣除合同簽約價5%的履約保證金。本院對趙人生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順安鎮政府為證實其事實主張,提交了記賬憑證和支付憑證以及招標文件。趙人生對順安鎮政府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順安鎮政府提交招標文件的證明目的在兩被告簽訂的合同中并沒有條款約定。本院對順安鎮政府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16日被告盛綠公司與被告順安鎮政府簽訂《合同協議書》,順安鎮政府將“銅陵市義安區順安鎮村級道路硬化工程”發包給盛綠公司承建,合同就簽約價款、工程質量、缺陷修復、工期等作了明確約定。2016年6月18日,盛綠公司與原告趙人生簽訂《工程轉包合同》,將“銅陵市義安區順安鎮村級道路硬化工程”轉包給趙人生施工,轉包合同就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進行了約定。此后原告按照約定完成工程施工,該工程于2016年10月11日竣工驗收交付使用。2019年10月21日,該工程經銅陵市義安區審計局審計,工程總價款為2564409.56元。順安鎮政府向盛綠公司支付196萬元工程款,下剩604409.56元未付,盛綠公司向趙人生支付工程款1164236元,尚欠1400173.56元至今未付。經原告多次催討無果,以致成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盛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趙人生支付工程款899401.03元及利息損失(以899401.03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4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銅陵市義安區順安鎮人民政府在未付工程款604409.56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趙人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861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安徽盛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湯慧芳
審判員周斐
人民陪審員郜源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錢黃姑
判決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