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審理的原告瞿練君與被告山東潤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高科同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星宇集團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等,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請未要求確認與二被告之間簽訂的《吊頂工程施工合同》及《看臺及體育場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于2021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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