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諸城市信諾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潤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鑫公司)、諸城市華星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公司)、張華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過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對被告張華東的起訴。本案開庭審理時,原告諸城市信諾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波、劉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潤鑫公司、華星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諸城市信諾建材有限公司與山東潤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諸城市華星置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782民初6931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諸城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諸城市信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貨款本金及違約金205萬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潤鑫公司、華星公司在2019年7月27日前期所欠商品砼貨款進行了結算,并達成了還款協議書,約定兩被告分24期還清欠原告的3753467元,并約定了違約責任等條款。被告張華東對該還款協議自愿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至今兩被告多次不按還款協議付款,截止至2020年10月27日止,被告欠原告本金及違約金200余萬元,為此訴至法院。
潤鑫公司、華星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出具書面答辯材料。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被告潤鑫公司、華星公司在2017年和2018年發生商品砼買賣業務,原告按合同約定交付貨物后,被告潤鑫公司、華星公司尚欠部分貨款。2019年7月27日,原告(甲方)、被告潤鑫公司、華星公司(乙方)經協商達成還款協議,并簽訂還款協議書,主要內容為:甲、乙雙方經對賬,確認截止2019年7月22日上午乙方尚欠甲方貨款人民幣3753467元,乙方承諾分二年(24期)償還,即從2019年8月至2021年7月,每月月底前支付156394.45元;如乙方有一期未按上述約定時間足額給付,則甲方有權就剩余貨款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方因主張權利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執行費等)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還須向甲方支付所欠貨款總額10%的違約金。該還款協議書簽訂后,被告潤鑫公司、華星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付款156394.45元,2019年9月30日付款156394.45元,2019年10月30日付款156394.45元,2019年12月31日付款156394.45元,2020年1月23日付款70000元,2020年6月1日付款111733元,2020年6月2日付款50000元,2020年6月16日付款100000元,2020年6月17日付款763028元,2020年8月5日付款156394.45元,2020年9月2日付款156394.45元,2020年10月1日付款50000元,2020年10月13日付款50000元,2020年11月7日付款50000元,累計還款2183127.7元,尚欠原告貨款1570339.3元。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訴訟已實際支出律師費5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潤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諸城市華星置業有限公司償付原告諸城市信諾建材有限公司貨款1570339.3元、違約金157033.9元、律師費50000元,共計1777373.2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諸城市信諾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200元,減半收取11600元,由被告山東潤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諸城市華星置業有限公司負擔10092元,由原告諸城市信諾建材有限公司負擔150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山東潤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諸城市華星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公告送達的一方當事人自公告送達之日起滿60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23200元(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不預交,按撤回上訴處理),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鄧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曹雪芹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