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渝黔信和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潤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貴州渝黔信和商貿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菁菁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山東潤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渝黔信和商貿有限公司與山東潤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321民初997號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貴州渝黔信和商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泥貨款300000.00元;2、請求判令被告以拖欠貨款300000.00元為基數,從2018年6月1日起按照逾期付款金額的1‰支付違約金直到貨款全部付清為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7年11月14日簽訂《水泥采購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供應拉法基復合硅酸鹽水泥PC325袋裝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P0425袋裝水泥,每次水泥用量提前1至2個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按照實際用量計劃要求的時間將貨送至指定地點。交貨地點為遵義市新蒲新區中橋遵義醫學與科技學院項目紅線內甲方指定地點,甲方憑乙方提貨單收貨并簽字確認作為結算依據。合同第九條違約責任第4款約定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限向乙方支付貨款的,應向乙方按日支付總貨款的1‰的違約金。原告在合同簽訂后,陸續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所有水泥供應義務,原告分別于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31日、2018年4月3日、2018年5月7日、2018年6月1日與被告就水泥供應數量及價格進行對賬,經對賬,被告累計拖欠水泥貨款300000.00元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項,原告據此訴至法院。
被告山東潤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無答辯。
本案經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雙方于2017年11月14日簽訂《水泥采購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供應拉法基復合硅酸鹽水泥P.C32.5袋裝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P.O42.5袋裝水泥,每次水泥用量提前1至2個工作日通知原告,原告按照實際用量計劃要求的時間將水泥送至指定地點,交貨地點為遵義市新蒲新區中橋遵義醫學與科技學院項目紅線內被告指定地點,被告憑原告提貨單收貨并簽字確認作為結算依據。原告每月25日出對賬單,被告收到對賬單后需在5日內完成對賬,被告在收到原告開具發票后,需在5個工作日內支付原告累計貨款金額的100%,余款在最終結算完成后支付。合同第九條違約責任第4款約定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時限向原告支付貨款的,應向原告按日支付總貨款的1‰的違約金。合同指定收料人為陳壽銀,指定結算人為陳壽銀、何婧。合同簽訂后,原告陸續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所有水泥供應義務,原、被告分別于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31日、2018年4月3日、2018年5月7日、2018年6月1日對水泥供應數量及價格進行對賬、確認,經最后一次即2018年6月1日對賬確認,截止2018年5月31日被告共計差欠原告水泥款869380.00元,原、被告雙方對賬人員進行了簽字確認并加蓋了公司印章。結算后,被告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共計支付了貨款569380.00元,尚欠水泥貨款300000.00元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山東潤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貴州渝黔信和商貿有限公司水泥貨款300000.00元,并從2018年6月13日起至付清貨款之日止以3000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駁回原告貴州渝黔信和商貿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95.00元,保全費2870.00元,合計11365.00元,由被告山東潤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麻偉
人民陪審員陳文華
人民陪審員余勝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冷靜
書記員趙鴻燕
判決日期
2020-11-25